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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2:39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国家是能够对团体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团体土地的时分,要签定征收补偿计划,计划通往后就需求进行布告,那么对征地补偿计划有贰言的要怎么处理?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对征地补偿计划有贰言怎么办
不同阶段的征地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1)布告阶段。
依据《征用土地布告方法》的规则在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布告阶段,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利人对计划有不同定见的,能够发表定见,还能够要求举办听证会。
关于提定见和要求听证的时刻: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讨上述定见。假如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办听证会。的确需求修正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应当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和赞同的征用土地计划进行修正。
(2)布告的施行阶段
对施行中的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有贰言的,依据《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25条的规则,对补偿规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和谐;和谐不成的,由赞同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判决。法令的拟定现已安排好了对立的解决方法,可是笔者以为,《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的规则对被征收人维权来说成为了一种阻止,实践中被征收人对补偿安顿计划不服假如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往往会被拒之门外。征地安顿补偿计划的作出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直接产生影响,因而赞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行为是一个详细行政行为无可厚非。所以笔者以为依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则,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就应当有权直接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法令和法令需求进一步优化、和谐才干更好的保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土地征用的特色
1、强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在土地征收法令关系中,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征当地与土地被征收的团体安排的位置是不平等的,在契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土地,无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赞同。国家征收土地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被征收土地的团体安排有必要遵守。
2、行政性,土地征收行为并非根据两边的自愿和共同的民事行为,而是有权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发作法令效力的行为。有人以为土地征收归于国家行为,这种观念是不确切的,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行为没有差异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法定的职权的行为,国家行为是不可诉的,征地归于行政行为,能够对其请求行政复议和申述。
3、公益性,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大多数学者以为,公共利益是指必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求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仅有原因。
4、土地征收有必要以补偿为必备条件。国家在征收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一起,应当对被征地的农人团体和享有团体土地使用权农人进行补偿,的应当保证被失地农人根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法令问题进行的回答,对征地补偿计划有贰言的,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布告阶段的能够提出贰言,假如在施行阶段的,能够请求裁定。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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