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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10:56
                                北京市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产业民事案子等诉讼受理费规范的布告
京发改[2007]1111号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赞同,现将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的非产业民事案子、没有争议金额的知识产权民事案子和当事人提出案子管辖权贰言不成立案子的诉讼受理费规范布告如下:一、非产业民事案子诉讼受理费规范(一)离婚案子每件交纳150元。触及产业切割,产业总额不超越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越20万元的部分,依照0.5%交纳。(二)损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子,每件交纳300元。触及损害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越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越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依照1%交纳;超越10万元的部分,依照0.5%交纳。(三)其他非产业案子每件交纳70元。二、知识产权民事案子诉讼受理费,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750元三、当事人提出案子管辖权贰言,贰言不成立的案子诉讼受理费,每件交纳70元本布告自2007年7月1日起履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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