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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16:06

交税责任发作时刻、交税期限和交税申报时刻是税收要素中了解交税期限时需加以区别的三个概念,了解它们关于交税人能否精确核算应交税款,能否确保应交税款的及时足额上缴至关重要。下面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
(一)概念
交税责任发作时刻是指交税人具有交税责任的开始时刻,是一个时刻点。《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则,采纳预收货款方法结算的,其交税责任发作时刻是货品宣布的当天,特别是指当天的某个时刻点。如交税人出售一批货品遭到预收货款的日期是2008年9月20日,宣布货品的日期是2008年10月2日,则其交税责任发作的时刻是2008年10月2日,而不是2008年9月20日。
交税期限是指交税人依照《税法》规则缴交税款的期限,有按年交税、如期交税和按次交税之分,一般为一个时刻段。《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则增值税的交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许1个月。当然这儿的1日是指24小时这一时刻段,而不是当日的某个时刻点。
交税申报时刻是指交税人在交税期满后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交税款的时刻,一般为一个时刻段。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则交税人以一个月为交税期限的,其交税申报时刻是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交纳。如增值税交税期限是2008年11月,则其交税申报时刻是2008年12月1日至10日。
(二)三者的联系
交税人要确保及时足额交税,除了把握应交税款的核算方法外,还要理清三者之间的联系。
首要依据《税法》确认不同税种的交税期限,按年交税、如期交税仍是按次交税;其次确认每一笔事务的交税责任发作时刻是否归于该交税期限;最终依据交税责任发作时刻归于该交税期限的事务核算应交税款,在交税期满后的交税申报时刻内申报并缴交税款。
如以增值税为例,某商业企业2008年8月发作以下事务:
1.8月5日,选用直接收款方法出售20辆,不含税单价13000元;
2.8月8日,选用赊销方法出售60辆,合同约好8月27日收款;
3.8月16日,购进100辆摩托车获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注明单价9000元,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于8月3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4.8月25日,选用预收货款方法出售30辆,货款现已收到;
5.8月27日,收8月8日的60辆摩托车货款,宣布25日的10辆,其他9月5日发货;
首要,确认交税期限为2008年8月这一个时刻段;
其次,确认每一笔事务的交税责任发作时刻:
直接收款方法出售20辆交税责任发作时刻是收到出售额的当天,即8月5日;
赊销方法出售60辆交税责任发作时刻是合同约好收款日期的当天,即8月27日;
预收货款方法出售交税责任发作时刻是货品宣布的当天,即应于8月交税的是8月25日宣布的10辆,应于9月交税的是9月5日宣布的20辆;
从以上能够看出对8月出售的110辆摩托车只要90辆需要在8月交税,而剩下的20辆应该在9月交税;
最终,核算税款:应纳增值税=(20 60 10)×13000×17%-100×9000×17%=198900-153000=45900(元)
交税人应该于2008年9月1日至10日之间的时刻内完结交税申报并缴交税款45900元。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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