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错误问题的实质是故意犯罪既遂成立与否----以金融犯罪中的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15:34
【摘要】实际知道过错问题的本质在所以否建立成心违法的既遂以及建立何罪的既遂,也就是,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规模内建立成心违法的既遂。行为人对自己所运用的金融工具等发作知道过错,也可谓一种目标知道过错。若片面成心与客观实际别离对应的罪名所维护的法益完全相同或存在容纳、穿插联系时,两罪的构成要件或许存在本质的重合。目标过错若归于同一构成要件内不同行为类型以及同一行为类型不同要素间的过错,不影响既遂的建立;目标过错跨过不同构成要件时,若两罪的法定刑相同,建立客观实际所对应的违法的既遂;在片面轻而客观重,或许片面重而客观轻时,均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规模内建立轻罪的既遂。【关键词】实际知道过错;目标过错;主客观相统一;违法既遂【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一、问题的提出设例1:行为人误以为自己很多持有的是别人实在有效的信用卡,而实际上持有的是假造的信用卡,怎么处理?设例2:行为人误以为自己假造的是国库券,而实际上假造的是企业债券,怎么处分?设例3:行为人误以为自己是运用假造的国库券进行欺诈,而实际上是运用假造的汇票进行欺诈,怎么点评?设例4: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私运的是刑法第153条规则的一般货品、物品,而实践上私运的是151条第2款规则的宝贵金属,怎么科罪处分?设例5:行为人误以为自己出售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实际上出售的是能够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怎么处理?设例6:行为人误以为自己不合法出售的是实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实践上出售的是假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对待?设例7:行为人误以为虚开的是实在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实践上是假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建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既遂?关于上述相关问题,不少学者不是作为知道过错问题加以评论,而是评论冒用”的信用卡、金融收据等是否有必要实在有效,[1]这或许偏离了问题的本质。并且,一旦以为,刑法中的杀人”包含杀假人,持枪掠夺”包含持假枪掠夺,冒用别人的信用卡”,既包含别人实在有效的信用卡,也包含假造、变造、报废的信用卡,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包含实在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含假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只使得刑法中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损失清晰性、定型性,并且也会使得不同罪名之间和同一罪名的不同行为类型之间的区别发作困难。例如,若以为刑法第263条中持枪掠夺”,既包含持真枪掠夺,也包含持假枪掠夺,[2]那么,即便不是用假枪顶在被害人后背上而是用手指头顶在被害人手背上,只要让被害人感觉有支枪顶在后背上而乖乖地”交出资产的,也能被认定为持枪掠夺”,所以,刑法第263条中的持枪掠夺”的意义就是持硬邦邦的东西掠夺”,想必没有人拥护这种解说。又如,若以为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包含出售实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含假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定导致刑法第207条的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第206条的出售假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边界不清。再如,若以为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冒用别人信用卡”,既包含冒用别人实在有效的信用卡,也包含运用假造、变造、报废的信用卡,必定导致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与第1、2项之间在客观上并无清晰边界。[3]因此,上述设例相关问题只应作为过错论问题加以处理。二、实际知道过错问题的本质在于成心违法既遂的建立与否国内外刑法理论一般将实际知道过错分为详细的实际知道过错与笼统的实际知道过错。详细的实际知道过错,是指行为人知道的实际与实践发作的实际尽管不共同,但并没有超出同一违法构成的规模,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违法构成的规模内发作了实际知道过错,因此也被称为同一违法构成内的过错。详细的实际知道过错(以下简称详细的实际过错)首要包含目标过错、冲击过错与因果联系的过错。关于详细的实际过错,存在详细的契合说与法定的契合说的争辩。前者以为,行为人所知道的实际与实践发作的实际详细地相共同时,才建立成心的既遂犯;后者以为,行为人所知道的实际与实践发作的实际,只要在违法构成规模内是共同的,就建立成心的既遂犯。笼统的实际知道过错(以下简称笼统的实际过错),是指行为人所知道的实际与实践发作的实际,别离归于不同的违法构成;或许说,行为人所知道的实际与实践发作的实际跨过了不同的违法构成,因此也被称为不同违法构成间的过错。笼统的实际过错只要目标过错与冲击过错两种状况。关于笼统的实际过错,刑法理论上存在笼统契合说与法定契合说的争辩。笼统契合说以为,内行为人所知道的构成要件实际与实际发作的构成要件实际相共同的极限内,供认成心违法的既遂。法定契合说以为,不同违法构成之间的过错原则上阻却成心的建立或许仅建立成心违法未遂。法定契合说还以为,即便违法构成不同,但假如违法是同质的,那么,在重合的极限内,建立轻罪的成心既遂犯。[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