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居住在大陆和台湾,在台湾一方回大陆后怎样才能恢复夫妻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13:22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子的几个法律问题》中规则:“对现已人民法院判定离婚的案子,不管是单独诉讼,仍是两边诉讼,也不管对方是否接到判定书,法院的判定都是有用的。假如两边均未再婚,现在恳求康复夫妻联系的,人民法院能够用裁决吊销本来的判定,宣告婚姻联系康复。但经判定离婚后,一方或两边另行成婚的,假如其再婚的爱人现已离婚或许现已逝世,现在两边要求康复夫妻联系,应当到有关婚姻登记机关从头处理成婚登记手续;假如再婚爱人还健在,有必要在处理离婚手续后,才能够与原爱人从头成婚。”又规则:“对两边别离今后未处理离婚手续,大陆一方又与别人成婚,或许长时间与别人以夫妻联系同居日子的,咱们原则上供认这种婚姻联系。在去台一方回来,大陆一方为与原爱人康复联系,提出与再婚爱人离婚的,是否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则处理。假如确定爱情没有决裂的,则判定禁绝离婚。去台一方回大陆久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在台的爱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据婚姻法的规则,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