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应如何判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11:40
一、据以研讨的事例
2009年9月22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物流院内,原告于某应被告李某的要求为其装载货品,在作业中不小心从车辆上摔下受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补偿相关费用。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雇佣联络,被告只是担任指示、指令,两边应为承包联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长时间雇佣案外人徐某、原告于某等人从事装卸货品的作业,并采纳电话告诉组织作业、按作业量计酬的方法。被告李某按作业量付出劳作酬劳后,再由参加装卸货品的人员平均分配。2009年9月22日,被告李某电话联络案外人徐某,要求找人装卸货品。案外人徐某遂将该信息奉告原告于某,于某遂前往北京市通州区某物流院内为被告李某装卸货品。后于某在装卸货品过程中从货车上不小心摔下致伤。
一审法院以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原告于某受被告李某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跌伤,故告李某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民事职责。根据本案已查明的现实,原告于某作为成年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亦有慎重留意本身安全的职责,其对跌伤之效果的发作本身亦存在差错,应承当部分职责,其承当的职责份额以30%为宜;被告李某称两边并非雇佣联络,自己只是担任指示指令,两边应为承包联络的辩解定见,没有现实根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据此判定被告李某补偿原告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80792.81元。
被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令问题研讨
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二者的联络究竟是雇佣联络仍是承包联络。
(一)雇佣联络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雇佣联络的确定,我国法令并没有明确规矩,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9条第2款规矩: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许指示范围内的出产经营活动或许其他劳务活动。学界一般以为,所谓雇佣联络或雇佣合同,是指雇仆人与受雇人约好,由受雇人为雇仆人供给劳务,雇仆人向受雇人给付酬劳的联络或合同。雇佣联络主要有以下几项特征:榜首,雇佣联络是一方给付劳作,另一方给付酬劳的联络。雇员一般有必要依照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供给各种劳务;第二,雇佣联络中雇员需使用雇主供给的出产条件、作业场所等从事劳作,雇员的劳作效果归雇主一切;第三,实践中雇佣联络的当事人一般均以自然人居多,雇员的劳作职责不能搬运,有必要亲身实施;第四,雇佣联络中雇员一般是连续性供给劳务,而非一次性、临时性。
(二)承包联络的概念与特征
承包联络或称承包合同作为《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合同法》第251条对此有明确规矩:“承包合同是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承包包含加工、定作、修补、仿制、测验、查验等作业。”相较于雇佣联络,承包联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榜首,承包联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操控、分配的性质,两边位置相等;第二,承包联络以完结必定作业效果为意图,定作人所需求的不是承包人的劳务本身,而是其劳务的效果,承包人的劳务有必要有必定的物质形状表现;第三,承包联络中承包人能够将承包合同的部分作业交给第三人完结,也能够雇佣别人一起或与人合伙完结承包作业;第四,承包联络大多数表现为一次性供给作业效果。
(三)雇佣联络与承包联络的要害差异及在审判实践中的差异确定
经过上文对雇佣联络与承包联络概念与特征的剖析,能够看出二者在当事人位置、作业性质、人身依靠联络、合同职责可否搬运、作业时间上都存在不同。可是,笔者以为,在审判实践中,二者在影响当事人权利职责方面的要害不同之处在于:
榜首,归责准则不同。《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11条第1款规矩:“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佣联络以外的第三人形成雇员人身危害的,补偿权利人能够恳求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也能够恳求雇主承当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在雇佣联络中,对雇主实施的是无差错职责准则。而在承包联络中,《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10条规矩:“承包人在完结作业过程中对第三人形成危害或许形成本身危害的,定作人不承当补偿职责。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许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由此可见,承包联络对定作人实施的是差错职责准则,定作人对承包人所承当的职责要远低于雇主对雇员所承当的职责。
第二,举证职责不同。因为雇佣与承包二者在规矩准则上的差异导致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举证职责存在很大不同。在雇佣联络中,雇员只需证明因受雇佣劳作而发生危害现实,一般即可取得补偿;而承包联络中,承包人想要取得补偿,有必要要证明定作人有过错,其举证职责要显着重于雇佣联络中的雇员举证职责。
第三,立法精力不同。不管上文关于雇佣与承包联络做了怎样的比较剖析,现实上,归根到底,是因为立法精力的不同导致了二者的许多差异。在雇佣联络中,雇员往往处于弱者的位置,其对雇主存在必定的依靠联络,立法是保护弱者的法令,所以出于对弱者的救助,也出于对劳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和尊重,立法加强了对雇主的职责;而在承包联络中,承包人与定作人是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且往往承包人还具有必定的经济实力,已然不存在谁强谁弱的问题,那么立法没有必要做出特别规矩保护任何一方,所以承包联络中不会对承包人做出特别保护。
最终,详细到本案中,原告于某长时间受雇于被告李某从事卸货作业,此契合雇佣联络的时间性特征,于某的作业是受李某分配,而且具有特定人身性,这也契合雇佣联络的特征。所以,从庭审查明的现实能够判定,李某与于某之间的联络是雇佣联络而非承包联络。已然是雇佣联络,那么只需原告于某在作业过程中不存在因成心或重大过错而导致本身人身危害,被告李某就应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庭审中,被告李某并未供给相应依据,所以其对原告于某的人身损伤担负不行推脱的职责。而这样的审判效果也达到了立法保护弱者,保护公正的意图。
综上,一、二审判定是正确的。
2009年9月22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物流院内,原告于某应被告李某的要求为其装载货品,在作业中不小心从车辆上摔下受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补偿相关费用。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雇佣联络,被告只是担任指示、指令,两边应为承包联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长时间雇佣案外人徐某、原告于某等人从事装卸货品的作业,并采纳电话告诉组织作业、按作业量计酬的方法。被告李某按作业量付出劳作酬劳后,再由参加装卸货品的人员平均分配。2009年9月22日,被告李某电话联络案外人徐某,要求找人装卸货品。案外人徐某遂将该信息奉告原告于某,于某遂前往北京市通州区某物流院内为被告李某装卸货品。后于某在装卸货品过程中从货车上不小心摔下致伤。
一审法院以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的,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原告于某受被告李某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跌伤,故告李某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民事职责。根据本案已查明的现实,原告于某作为成年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亦有慎重留意本身安全的职责,其对跌伤之效果的发作本身亦存在差错,应承当部分职责,其承当的职责份额以30%为宜;被告李某称两边并非雇佣联络,自己只是担任指示指令,两边应为承包联络的辩解定见,没有现实根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据此判定被告李某补偿原告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80792.81元。
被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令问题研讨
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二者的联络究竟是雇佣联络仍是承包联络。
(一)雇佣联络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雇佣联络的确定,我国法令并没有明确规矩,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9条第2款规矩: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许指示范围内的出产经营活动或许其他劳务活动。学界一般以为,所谓雇佣联络或雇佣合同,是指雇仆人与受雇人约好,由受雇人为雇仆人供给劳务,雇仆人向受雇人给付酬劳的联络或合同。雇佣联络主要有以下几项特征:榜首,雇佣联络是一方给付劳作,另一方给付酬劳的联络。雇员一般有必要依照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供给各种劳务;第二,雇佣联络中雇员需使用雇主供给的出产条件、作业场所等从事劳作,雇员的劳作效果归雇主一切;第三,实践中雇佣联络的当事人一般均以自然人居多,雇员的劳作职责不能搬运,有必要亲身实施;第四,雇佣联络中雇员一般是连续性供给劳务,而非一次性、临时性。
(二)承包联络的概念与特征
承包联络或称承包合同作为《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合同法》第251条对此有明确规矩:“承包合同是承包人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作业,交给作业效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承包包含加工、定作、修补、仿制、测验、查验等作业。”相较于雇佣联络,承包联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榜首,承包联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操控、分配的性质,两边位置相等;第二,承包联络以完结必定作业效果为意图,定作人所需求的不是承包人的劳务本身,而是其劳务的效果,承包人的劳务有必要有必定的物质形状表现;第三,承包联络中承包人能够将承包合同的部分作业交给第三人完结,也能够雇佣别人一起或与人合伙完结承包作业;第四,承包联络大多数表现为一次性供给作业效果。
(三)雇佣联络与承包联络的要害差异及在审判实践中的差异确定
经过上文对雇佣联络与承包联络概念与特征的剖析,能够看出二者在当事人位置、作业性质、人身依靠联络、合同职责可否搬运、作业时间上都存在不同。可是,笔者以为,在审判实践中,二者在影响当事人权利职责方面的要害不同之处在于:
榜首,归责准则不同。《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11条第1款规矩:“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佣联络以外的第三人形成雇员人身危害的,补偿权利人能够恳求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也能够恳求雇主承当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在雇佣联络中,对雇主实施的是无差错职责准则。而在承包联络中,《人身危害补偿解说》第10条规矩:“承包人在完结作业过程中对第三人形成危害或许形成本身危害的,定作人不承当补偿职责。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许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由此可见,承包联络对定作人实施的是差错职责准则,定作人对承包人所承当的职责要远低于雇主对雇员所承当的职责。
第二,举证职责不同。因为雇佣与承包二者在规矩准则上的差异导致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举证职责存在很大不同。在雇佣联络中,雇员只需证明因受雇佣劳作而发生危害现实,一般即可取得补偿;而承包联络中,承包人想要取得补偿,有必要要证明定作人有过错,其举证职责要显着重于雇佣联络中的雇员举证职责。
第三,立法精力不同。不管上文关于雇佣与承包联络做了怎样的比较剖析,现实上,归根到底,是因为立法精力的不同导致了二者的许多差异。在雇佣联络中,雇员往往处于弱者的位置,其对雇主存在必定的依靠联络,立法是保护弱者的法令,所以出于对弱者的救助,也出于对劳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和尊重,立法加强了对雇主的职责;而在承包联络中,承包人与定作人是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且往往承包人还具有必定的经济实力,已然不存在谁强谁弱的问题,那么立法没有必要做出特别规矩保护任何一方,所以承包联络中不会对承包人做出特别保护。
最终,详细到本案中,原告于某长时间受雇于被告李某从事卸货作业,此契合雇佣联络的时间性特征,于某的作业是受李某分配,而且具有特定人身性,这也契合雇佣联络的特征。所以,从庭审查明的现实能够判定,李某与于某之间的联络是雇佣联络而非承包联络。已然是雇佣联络,那么只需原告于某在作业过程中不存在因成心或重大过错而导致本身人身危害,被告李某就应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庭审中,被告李某并未供给相应依据,所以其对原告于某的人身损伤担负不行推脱的职责。而这样的审判效果也达到了立法保护弱者,保护公正的意图。
综上,一、二审判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