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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8:05
特别地域统辖又称特别地域统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令现实所在地为规范确认的统辖。在特别地域统辖中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统辖权,且当事人能够挑选其间一个法院进行申述。因而,特别地域统辖从当事人视点看归于“挑选统辖”,从法院视点看归于“一起统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认的特别地域统辖主要有九类:
第一类,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类,因稳妥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稳妥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实践中,假如稳妥标的物是运送工具或运送中的货品,则可由运送工具挂号注册地、运送目的地、稳妥事端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三类,因收据胶葛提起的诉讼,由收据付出地或许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送和联合运送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运送始发地、目的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端恳求危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端发生地或许车辆、船只最早抵达地、航空器最早降落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七类,因船只磕碰或许其他海事危害事端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磕碰发生地、磕碰船只最早抵达地、加害船只被拘留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许被救助船只最早抵达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九类,因一起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只最早抵达地、一起海损理算地或许航程停止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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