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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加班员工自愿也违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8:23

某企业接到一个大订单后,出产量一会儿大了起来,仅靠公司现有员工8小时内作业,不管如何是不能按期交货的。公司向整体员工发出通知,要求乐意加班的员工自动报名,企业将付出加班费。员工们期望多挣些钱,所以纷繁报名,公司遂与员工们签订协议,约好接下来的三个月员工每天作业12小时,公司按规则付出员工2个小时的加班费,员工们在协议上签字表示同意。不久后,一名员工因疲惫导致工伤,劳作督查部门了解状况后到企业查询状况后对企业作出了处理。企业以为,加班是员工自愿的,他们多得收入,公司能完结订单,这是双赢,不应遭到处分。
这家公司的观念和做法都是过错的,即便员工自愿,超越规则时限加班也是违法的。
国务院《关于修正<国务院关于职作业业时间的规则>的决议》规则,“员工每日作业8小时,每周作业40小时。”《劳作法》第41条规则,用人单位因为出产经营需求,经与工会和劳作者洽谈后能够延伸作业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越1小时,特别原因需求延伸作业时间的,在保证劳作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伸作业时间每日不得超越3小时,可是每月不得超越36小时。上述规则的工时规范标明,除实施不守时作业制或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的企业外,企业组织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能超越1小时,特别原因每日不能超越3小时,而上述公司的每日作业时间为12小时,比特别状况下加班时限还多了1小时,显然是违法的,遭到劳作督查的处理当然理所应当。
该公司之所以呈现这样的违法行为,首要源于“员工自愿就不违法”的过错认识,他们以为只需员工签字,两边有约好就行。《劳作法》第18条中明确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劳作合同属无效劳作合同,无效劳作合同从缔结的时分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并且无效的劳作合同是以法令规则为根据来承认的,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也就是说,企业只要依照法定作业时间规范组织劳作者劳作才是合法的、有用的,即便劳作者自愿,超时加班也是违法的。
作业时间准则是维护劳作者身体健康和劳作过程中安全出产的重要准则,不管是用人单位仍是劳作者都必须严厉遵照执行。不然,企业就要承当法令责任。而上述一名员工因疲惫发作工伤,对员工来说也是一种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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