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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08:39

<问题的提出>1995年5月13日17时左右,原告申春华在家中吃饭,不小心将写字台右橱门碰开,橱门将放在地上的一瓶崂山啤酒碰倒,引起爆破,玻璃碎片击中了申春华的右眼球。经确诊为角膜巩膜决裂,眼球穿透孔。鉴定结论:伤残六级。原告申春华向市北区人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青岛崂山啤酒厂补偿经济丢失。被告辩称:原告的损伤是因为自己碰倒啤酒,属外力所形成的,并非产品质量存在问题。
市北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作为出产厂家应当向顾客供给安全可靠的产品,对顾客担任。原告不小心将被告出产的瓶装啤酒碰倒即引起爆破致伤右眼,阐明被告的产品存在危及别人人身、产业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被告辩称不属质量问题,但未能供给所运用啤酒瓶契合国家标准的查验证明,故应承当民事职责。按照《顾客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则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合计101156元。被告不服上诉。经青岛市中级法院审理以为:依据有关法令规则,产品侵权职责选用严厉职责。本案中该瓶啤酒是否存在产品缺点是关键问题。因为该瓶啤酒爆破后失去了查验制作缺点的条件,而上诉人又不能供给该批出产运用的啤酒瓶契合国家标准的证明,故上诉人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即便该瓶啤酒质量合格,对瓶装啤酒这种或许爆破伤人的产品,上诉人也有职责按产品质量法的有关部门规则,加注警示字样。故上诉人或是承当制作缺点职责,或是承当指示缺点职责。上诉人以为该瓶啤酒没有缺点不能成立,应依法承当补偿职责。该案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则。原审判定虽适用法令不当,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解研讨>
关于这一案子的实体处理,其结果是好的,依法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表现了“谁获益谁担负危险”的罗马法准则。受理法院对该案裁判之理由触及产品侵权职责的性质、概念、构成及民法理论的若干重要问题,实有研讨的必要。本文拟对本案试作评释,以求同仁赐教。
一、关于本案适用法令的讨论
关于该案的裁判,在适用法令上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定见纷歧。笔者附和二审法院的裁判定见。本案显系一原因产品缺点致人危害引起的损伤补偿胶葛,在法理上又称为产品侵权职责胶葛。所谓产品侵权职责,是指因产品有缺点形成别人产业、人身危害,产品制作者、出售者所应承当的民事职责。产品侵权职责具有如下法令特征:1.产品侵权职责发生在产品流转领域。产品进入流转领域之标志,是产品通过买卖、转让等合同行为,由出产者之手转入顾客之手,中心能够通过若干流转环节,即批发、出售、仓储、运送等进程。2.产品侵权职责并不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自身损坏形成产业的丢失,而是产品缺点形成运用者的人身损伤或缺点产品以外的产业危害。这个问题触及产品侵权职责的性质是侵权职责仍是合同职责。应当说,前期的产品职责归于合同职责,不属侵权职责领域,直至各国立法遍及承认产品侵权职责后,它的性质才终究确认下来,即属侵权职责。就本案而言,原告所受危害系啤酒瓶存在缺点而形成其人身的危害,而不是啤酒自身的价值丢失,这也是产品质量胶葛与产品侵权职责的最主要差异。3.产品侵权职责是物件致人危害的无差错职责。产品侵权职责之性质是物件致人危害之职责,这与国家补偿职责、雇仆人补偿职责等相差异。其次,产品侵权职责是“不管制作者、出售者有无差错,只需产品有缺点并形成别人危害,就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的无差错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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