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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罗某要求继续承租房屋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15:24

【案情】
2008年9月,王某在选购一套二手房时,房子所有人邵某奉告该房子现已由罗某承租,租借期限尚有五个多月。王某以为价格适宜有购买价值,即要求邵某告诉罗某生意此房一事,邵某依照王某的意思告诉了罗某。2008年11月,王某与邵某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王某要求罗某期限搬离此房子,在罗某不赞同的情况下,王某强即将罗某的东西从此房搬出。罗某要求持续租借此房子,遂起诉至法院。
【调停】
法院经审理以为,房子前所有人邵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子生意合同且已办理过户手续,并告诉了罗某,罗某并不想以同等条件购买此房,那么该生意对罗某发作效能。但“生意不破租借”,此刻王某并没有权力要求罗某搬离此房,其不能以其已成为此房的所有人为由否定原租借联系的存在,只有当租借期限届满时,王某刚才能够行使完好所有权。法院经向两边释明法令后掌管两边调停,王某当庭向罗某赔礼道歉,且房子前所有人邵某赞同为罗某提供条件差不多的房子一套供其运用至租借期限届满,租借价格也予以恰当下降,而罗某考虑到王某也是因为急迫用房才导致两边发作不愉快,遂直爽容许。
【分析】
笔者观念:1、假如租借人要卖掉房子,应当首要告诉承租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则:“债权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务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作效能。债权人转让权力的告诉不得吊销,但经受让人赞同的在外。”第二百三十条规则:“租借人出卖租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告诉承租人……”《城市私有房子管理条例》第11条规则:“房子所有人出卖租借房子,须提起三个月告诉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18条规则:“租借人出卖房子,应提早3个月告诉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租借人未按此规则出卖房子,承租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子生意无效。”
2、假如承租人不想购买这套房子,那么承租人在原租借合同规则的时间内,仍是能够依照原合同的条款持续租借这套房子,房子新的所有权人并没有权力让承租人搬走。这便是所谓的“生意不破租借”。“生意不破租借”即在租借联系存续期间,即便租借人将租借物让与别人,对租借联系也不发作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借物的所有人为由否定原租借联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借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则:“租借物在租借期间发作所有权变化的,不影响租借合同的效能。”《城市房子租借管理办法》第 11条规则:“租借期限内,房子租借人转让房子所有权的,房子受让人应当持续实行原租借合同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19条第二款规则:“私有房子在租借期内,因生意、赠与或许承继发作房子产权搬运的,原合同对租借人和新房掌管续有用。”
3、本案中,承租人罗某提出要求持续租借此房子的要求是合法的,法院予以支撑。王某无权要求承租人期限搬离,更不能强行搬离罗某的东西。但考虑到两边并无歹意,王某现已当庭向罗某赔礼道歉,罗某的要求也得到了房子前所有人邵某的合理安排,且罗某亦直爽容许。经法院安排调停,两边达成谅解。
来历: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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