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判决书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8:59
不合法拘禁是一种违法过为,当法院审理结束之后就会进行相应的罪过判定。判定那必定会有相应的判定书,那么,不合法拘禁罪判定书的内容是什么?很多人没有相关的了解,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不合法拘禁罪判定书的内容是什么
被告人吴**,男,1969年9月30日生,回族,大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690930****,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路派出所,现任**市公安局**分局马庄派出所副所长,住本市**路1号楼**单元**楼东户。2009年7月10日,因涉嫌犯不合法拘禁罪被**市**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决议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决议取保候审。
辩解人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人霍**,**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19日以平湛检刑诉(2009)7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犯不合法拘禁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8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依法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解人马**、霍**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8日,被告人吴**假造**公安分局平公湛治拘字(2009)070号刑拘拘留证,致使秦**被上网追逃。2009年6月18日晚8时许,**县公安局仓头派出所依据追逃网上吴**假造的假拘留证将秦捕获并羁押在**县看守所。第二天上午,吴**带领该所民警郭**、余**到**县看守所将秦押回关押在**派出所,于2009年6月20日清晨2时许开释。致使秦**被掠夺人身自由约30小时的严峻后果。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依据。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吴**身为司法作业人员,假造可依法掠夺人身自由的拘留证,对秦**上网追逃,形成秦**被掠夺人身自由约30小时,并被不合法运用械具的严峻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不合法拘禁罪,恳求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人吴**免于刑事处分的量刑主张。
被告人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现实无异议,辩称其是为了作业,也向领导报告过,恳求对其从轻处分。
被告人吴**的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犯不合法拘禁罪的罪名及违法现实无异议,但以为被告人吴**违法情节明显细微,没有形成严峻后果,社会危害不大,一起有投案自首情节,恳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担任处理9.6丁**被损伤一案(后因属过错致人轻伤被撤案),该案立案后因无法找到该案的违法嫌疑人秦**,被告人吴**遂预备对秦**进行上网追逃,其在未获同意处理对被害人秦**刑事拘留手续的情况下(上网追逃需求有刑事拘留手续),运用拷取的拘留证格局,假造了平公湛治拘字(2009)070号拘留证,并运用该拘留证处理对被害人秦**上网追逃手续。后被害人秦**于2009年6月18日19时许被**县公安局仓头派出所捕获,并被送至**县看守所关押。6月19日,被告人吴**带领**市公安局马庄派出所民警郭**、余**将被害人秦**从**县看守所带回,在再次报请**分局法制科对被害人秦**刑事拘留未获同意后,将被害人秦**带回马庄派出所进行调停。在被害人秦**的亲属交纳10000元保证金后,于6月20日清晨2时许将秦**开释,致使被害人秦**被运用械具并被约束人身自由约30小时许。后被告人吴**将被害人秦**亲属交纳的10000元保证金交还。
上述现实有下列依据证明:
1、被告人吴**的供述,证明其假造拘留证对被害人秦**上网追逃,并约束其人身自由约30小时的现实。
2、被害人秦**的陈说,证明其被不合法拘禁约30小时并被运用械具的现实。
3、证人张**、李**、丁**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吴**选用假造拘留证上网追逃将被害人秦**捕获,后又报请刑事拘留未被同意的现实。
4、证人郭**、余**的证言,证明在被告人吴**的带领下,将被害人秦**从**看守所带回并运用械具的现实。
还有证人丁**、刘**、樊**、崔**、张**的证言、被告人吴**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秦**损伤案的卷宗资料复印件、假造的拘留证等依据在卷佐证。
在庭审中,被告人吴**向法庭出示了三等功奖章、荣誉证书、相关媒体报道等书证。
上述依据经当庭质证、辩证,其来历合法,契合依据关联性的特征,本庭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吴**假造**市公安局**分局拘留证,对被害人秦**上网追逃,形成被害人被约束人身自由约30小时并被运用械具的严峻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拘禁罪。**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不合法拘禁罪,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被告人吴**系公安机关作业人员,使用手中职权,不合法拘禁别人,依法应从重处分。被告人吴**违法后能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属自首,依法能够减轻处分。被告人吴**当庭认罪情绪较好,有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处分。综上,被告人吴**及其辩解人的辩解理由和辩解定见,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吴**免于刑事处分的量刑主张,本庭予以采用。归纳本案的现实,结合被告人吴**的一向体现、悔罪情绪以及本案的法定、裁夺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吴**犯不合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分。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柳**
审 判 员:万**
审 判 员:张**
二○**年**月**日
书 记 员:李**
以上便是关于不合法拘禁罪判定书的内容,我们看完之后了解了一些吧,关于不合法拘禁罪的判定依据情节的严峻程度不同,在罪过上也会有差异,这需求结合实际的案情来进行剖析。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
不合法拘禁罪判定书的内容是什么
被告人吴**,男,1969年9月30日生,回族,大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9690930****,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路派出所,现任**市公安局**分局马庄派出所副所长,住本市**路1号楼**单元**楼东户。2009年7月10日,因涉嫌犯不合法拘禁罪被**市**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决议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决议取保候审。
辩解人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人霍**,**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19日以平湛检刑诉(2009)7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犯不合法拘禁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8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依法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解人马**、霍**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8日,被告人吴**假造**公安分局平公湛治拘字(2009)070号刑拘拘留证,致使秦**被上网追逃。2009年6月18日晚8时许,**县公安局仓头派出所依据追逃网上吴**假造的假拘留证将秦捕获并羁押在**县看守所。第二天上午,吴**带领该所民警郭**、余**到**县看守所将秦押回关押在**派出所,于2009年6月20日清晨2时许开释。致使秦**被掠夺人身自由约30小时的严峻后果。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依据。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吴**身为司法作业人员,假造可依法掠夺人身自由的拘留证,对秦**上网追逃,形成秦**被掠夺人身自由约30小时,并被不合法运用械具的严峻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不合法拘禁罪,恳求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人吴**免于刑事处分的量刑主张。
被告人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现实无异议,辩称其是为了作业,也向领导报告过,恳求对其从轻处分。
被告人吴**的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犯不合法拘禁罪的罪名及违法现实无异议,但以为被告人吴**违法情节明显细微,没有形成严峻后果,社会危害不大,一起有投案自首情节,恳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担任处理9.6丁**被损伤一案(后因属过错致人轻伤被撤案),该案立案后因无法找到该案的违法嫌疑人秦**,被告人吴**遂预备对秦**进行上网追逃,其在未获同意处理对被害人秦**刑事拘留手续的情况下(上网追逃需求有刑事拘留手续),运用拷取的拘留证格局,假造了平公湛治拘字(2009)070号拘留证,并运用该拘留证处理对被害人秦**上网追逃手续。后被害人秦**于2009年6月18日19时许被**县公安局仓头派出所捕获,并被送至**县看守所关押。6月19日,被告人吴**带领**市公安局马庄派出所民警郭**、余**将被害人秦**从**县看守所带回,在再次报请**分局法制科对被害人秦**刑事拘留未获同意后,将被害人秦**带回马庄派出所进行调停。在被害人秦**的亲属交纳10000元保证金后,于6月20日清晨2时许将秦**开释,致使被害人秦**被运用械具并被约束人身自由约30小时许。后被告人吴**将被害人秦**亲属交纳的10000元保证金交还。
上述现实有下列依据证明:
1、被告人吴**的供述,证明其假造拘留证对被害人秦**上网追逃,并约束其人身自由约30小时的现实。
2、被害人秦**的陈说,证明其被不合法拘禁约30小时并被运用械具的现实。
3、证人张**、李**、丁**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吴**选用假造拘留证上网追逃将被害人秦**捕获,后又报请刑事拘留未被同意的现实。
4、证人郭**、余**的证言,证明在被告人吴**的带领下,将被害人秦**从**看守所带回并运用械具的现实。
还有证人丁**、刘**、樊**、崔**、张**的证言、被告人吴**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秦**损伤案的卷宗资料复印件、假造的拘留证等依据在卷佐证。
在庭审中,被告人吴**向法庭出示了三等功奖章、荣誉证书、相关媒体报道等书证。
上述依据经当庭质证、辩证,其来历合法,契合依据关联性的特征,本庭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吴**假造**市公安局**分局拘留证,对被害人秦**上网追逃,形成被害人被约束人身自由约30小时并被运用械具的严峻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拘禁罪。**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不合法拘禁罪,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被告人吴**系公安机关作业人员,使用手中职权,不合法拘禁别人,依法应从重处分。被告人吴**违法后能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属自首,依法能够减轻处分。被告人吴**当庭认罪情绪较好,有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处分。综上,被告人吴**及其辩解人的辩解理由和辩解定见,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吴**免于刑事处分的量刑主张,本庭予以采用。归纳本案的现实,结合被告人吴**的一向体现、悔罪情绪以及本案的法定、裁夺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吴**犯不合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分。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柳**
审 判 员:万**
审 判 员:张**
二○**年**月**日
书 记 员:李**
以上便是关于不合法拘禁罪判定书的内容,我们看完之后了解了一些吧,关于不合法拘禁罪的判定依据情节的严峻程度不同,在罪过上也会有差异,这需求结合实际的案情来进行剖析。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