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对反不正当竞争中权利人保密措施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05:06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理竞争民事案件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权力人为避免信息走漏所采纳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办法,应当确定为《反不合理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则的“保密办法”。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力人保密的志愿、保密办法的可辨认程度、别人经过合理方法取得的难易程度等要素,确定权力人是否采纳了保密办法。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避免涉密信息走漏的,应当确定权力人采纳了保密办法:
(一)约束涉密信息的知悉规模,只对有必要知悉的相关人员奉告其内容;
(二)关于涉密信息载体采纳加锁等防范办法;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关于涉密信息选用暗码或许代码等;
(五)签定保密协议;
(六)关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约束来访者或许提出保密要求;
(七)保证信息隐秘的其他合理办法。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