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怎样立遗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13:45公民怎样立遗言陈章朗 遗言是公民生前对其身后遗产所作的处置和处理其他业务的吩咐或嘱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六条清晰规则:“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规则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并可以指定遗言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言将个人产业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公民可以立遗言将个人产业赠给国家、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 一、遗言具有如下法令特征: 1、遗言是立遗言人的单独法令行为。只需有立遗言人的单独意思表明,遗言即建立,不要求有别人的相对应的意思表明。故遗言人在逝世前,可以随时改变或吊销遗言。 2、遗言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力,只能由遗言人自己行使,故建立遗言不能署理。 3、遗言是立遗言人身后收效的法令行为。 4、遗言是要式的法令行为,即立遗言有必要契合法令规则的方法。二、遗言有用的条件。 1、立遗言人在立遗言时有必要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无效。 2、遗言有必要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 3、遗言所处置的产业,有必要是立遗言人个人一切的产业。 4、遗言不能吊销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承继人的承继权。 5、非亲笔书写的遗言要获得证明。三、遗言的方法。根据我国《承继法》第十七条的规则,遗言的方法有如下五种: 1、公证遗言。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处理遗言公证需求立遗言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请求处理,不能托付别人署理。假如遗言人因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处理遗言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言人所在地处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言人假如要改变或吊销原公证遗言,也有必要由原公证机关处理。 2、自书遗言。自书遗言有必要由立遗言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造的年、月、日。自书遗言不需求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令效力。 3、代书遗言。代书遗言是指因遗言人不能书写而托付别人代为书写的遗言。我国《承继法》第17条第3项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4、录音遗言。录音遗言是指遗言人用录音的方法制造的自己口述的遗言。为避免录音遗言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言坏处的发作,《承继法》第17条第4项清晰规则:“以录音方法建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办法可以采纳书面或录音的方法,录音遗言制造结束后,应当场将录音遗言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5、口头遗言。我国《承继法》第17条第5项规则:“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由于口头遗言有易于被篡改和假造,以及在遗言人身后无法查验的缺陷,所以《承继法》对口头遗言作了以上约束性规则。四、遗言见证人的资历。我国《承继法》规则的五种遗言方法中,除自书遗言外,都把见证人作为合法有用遗言的重要条件之一。由于见证人的证明实在与否直接关系到遗言的法令效力。所以法令规则见证人有必要具有必定的资历,不具有这些资历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其所见证的遗言无效。关于见证人的资历,我国《承继法》未作正面规则,但第18条从不和规则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二)承继人、受遗赠人;(三)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现在的情况下,找契合条件的律师作为遗言见证人较为保险。五、遗言的内容。遗言的内容,便是遗言人对处理遗产及其他业务的意思表明。在一般情况下,遗言的内容应包含: 1、指明遗产的称号和数量。 2、指定遗言承继人或受遗赠人。 3、指明遗产的分配办法和详细遗言承继人或受遗赠人承受遗产的项目及比例。 4、指明某项遗产的用处和运用意图。 5、指定遗言执行人。六、遗言的改变或吊销。遗言的改变是指立遗言人对自己所立遗言的内容进行变化、更改。“改变”包含“弥补”“部分吊销”。遗言的吊销是指立遗言人吊销自己所立的遗言。吊销原遗言,遗言的内容即无效。遗言的改变、吊销办法有下列几种: 1、以书面方法明示改变或吊销原遗言。 2、以立新遗言的方法改变或吊销原遗言。我国《承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则:“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2条规则:“遗言人以不同方法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间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平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也便是说,遗言人在订立新的遗言中,不管是否清晰吊销、改变原遗言,只需前后两个遗言的内容相冲突,即意味着前遗言被推定为改变或吊销。悉数冲突,悉数吊销,部分冲突,部分吊销。可是,假如遗言人本来所立的遗言是公证遗言,在改变或吊销原遗言时,仍需经原公证机关处理。由于《承继法》第20条第三款规则:“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 3、遗言人的行为与遗言相冲突时,其冲突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言的部分或悉数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