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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法条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22:19
被取保候审人的责任及法条规则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以下规则:
(一)未经履行机关赞同不得脱离所寓居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许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款规则,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而且差异景象,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从头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许监视寓居、予以拘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背前款规则的,取保候审完毕的时分,应当交还保证金。
被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寓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住处,有正当理由需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住处,应当经履行机关赞同。如取保候审、监视寓居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议的,履行机关在赞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住处前,应当征得决议机关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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