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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22:3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商场调控作业有关问题的告诉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组织:《国务院关于坚决遏止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告诉》(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商场呈现了活跃的改变,房价过快上涨的气势得到开始遏止。为稳固和扩展调控效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商场调控作业,逐渐处理城镇居民住宅问题,促进房地产商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赞同,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一、进一步履行当地政府职责当地政府要实在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商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职责,严厉履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方针,实在将房价操控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方针、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宅付出才能,合理确认本区域年度新建住宅价格操控方针,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发布。各地要持续添加土地有用供给,进一步加大一般住宅建造力度;持续完善严厉的差别化住宅信贷和税收方针,进一步有用遏止投机出资性购房;加速个人住宅信息系统建造,逐渐完善房地产计算根底数据;持续做好住宅保证作业,全面履行好年内开工建造保证性住宅和棚户区改造住宅的方针使命。二、加大保证性安居工程建造力度2011年,全国建造保证性住宅和棚户区改造住宅1000万套。各地要经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时间租借等方法,多渠道筹措保证性住宅房源,逐渐扩展住宅保证制度覆盖面。中心将加大对保证性安居工程建造的支撑力度。当地人民政府要实在履行土地供给、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方针,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活跃参与保证性住宅建造和棚户区改造,保证完结方案使命。加强保证性住宅办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实在做到揭露、公平、公平。有条件的区域,可以把建制镇归入住宅保证作业规模。要尽力添加公共租借住宅供给。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一起,完善体系机制,运用土地供给、出资补助、财务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方针办法,合理确认租金水平,招引组织出资者参与公共租借住宅建造和运营。鼓舞金融组织发放公共租借住宅建造和运营中长时间借款。要研讨拟定优惠方针,鼓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般产品住宅建造项目中配建必定份额的公共租借住宅,并持有、运营,或由政府回购。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方针,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宅营业税方针,对个人购买住宅缺乏5年易手买卖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交税。税务部分要进一步采纳办法,保证方针履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状况的监督和查看,要点对定价显着超越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察。加大运用房地产价格评价技能加强存量房买卖税收征管作业的试点和推行力度,坚决阻塞“阴阳合同”发生的税收缝隙。严厉履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方针。四、强化差别化住宅信贷方针对借款购买第二套住宅的家庭,首付款份额不低于60%,借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组织可依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宅价格操控方针和方针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方针的根底上,进步第二套住宅借款的首付款份额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分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履行差别化住宅信贷方针状况的监督查看,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五、严厉住宅用地供给办理各地要添加土地有用供给,认真履行保证性住宅、棚户区改造住宅和中小套型一般产品住宅用地不低于住宅建造用地供给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造用地年度方案中,要单列保证性住宅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本年的产品住宅用地供给方案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践供给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法,大力推行“限房价、竞地价”方法供给中低价位一般产品住宅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添加限价产品住宅用地方案供给量。加强对企业土地商场准入资历和资金来源的查看。参与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有必要阐明资金来源并供给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证性住宅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越两年没有获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造的,有必要及时回收土地运用权,并处以搁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不合法转让土地运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造出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法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好的土地开发项目。六、合理引导住宅需求各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必守时期内,要从严拟定和履行住宅限购办法。原则上对已具有1套住宅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可以供给当地必定年限交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宅(含新建产品住宅和二手住宅);对已具有2套及以上住宅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具有1套及以上住宅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供给必定年限当地交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已采纳住宅限购办法的城市,凡与本告诉要求不符的,要当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历的审阅作业,保证方针履行到位。没有采纳住宅限购办法的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宅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依据本地房地产商场呈现的新状况,当令出台住宅限购办法。七、履行住宅保证和安稳房价作业的约谈问责机制国务院有关部分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宅保证和安稳房价作业的监督和查看。关于新建住宅价格呈现过快上涨气势、土地出让中接连呈现楼面地价超越同类地块前史最高价,以及保证性安居工程建造进度缓慢、租售办理和后期运用监管不力的,住宅城乡建造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分,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按期确认并发布本区域年度新建住宅价格操控方针、新建住宅价格上涨幅度超越年度操控方针、没有完结保证性安居工程方针使命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陈述。监察部、住宅城乡建造部等部分要视状况,依据有关规则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关于履行差别化住宅信贷、税收方针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宅信息系统建造滞后等问题,也要归入约谈和问责规模。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要参照上述规则,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履行住宅保证和安稳房价作业的约谈问责机制。八、坚持和强化言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对各地安稳房价和住宅保证作业好的做法和经历加大宣扬力度,深化解读方针办法,引导居民从国情动身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商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速推动住宅保证体系建造供给有力的言论支撑,避免虚伪信息或不负职责的猜想、谈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作、分布虚伪音讯的,要追查有关当事人的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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