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主体和行政行为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01:30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令联系(指狭义的行政法令联系,广义的行政法令联系含行政联系与监督行政联系)主体,亦称行政法令联系当事人,指在行政法令联系中权利与责任的享有者和承当者,包含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责任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当由此发生的相应法令责任的社会安排。
行政主体从形式上分,包含国家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详细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首要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有关安排法的规则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担任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安排、办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归于国家机关(包含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依据职权统辖规模,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心行政机关和当地行政机关。
中心行政机关包含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分、国务院直属安排、国务院部委办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安排。
当地行政机关包含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的功能部分、当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要注意的是派出机关包含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此外,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的办理委员会也归于派出机关。当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实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功能,在必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一切行政事务的安排和办理权,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其行为结果承当法令责任,因此它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
详细可分为:
1、行政安排: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办理的需求而设置的,详细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安排、派出安排和暂时安排。
(1)内部安排: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安排在得到法令、法规授权情况下,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如工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商标法》授权)、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法》授权)等。
(2)派出安排:是指政府功能部分依据行政办理的需求,在必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功能部分办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作业安排。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
(3)暂时安排: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建立的,帮忙其处理某项暂时性行政作业的安排。如国务院就曾设有国家防汛救灾指挥部、行政批阅制度改革办公室等。
2、企业安排:在特定情况下,经过法令、法规授权,企业安排也成为行政主体。如我国的公用企业(邮电部分、铁路运输部分、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等)、金融企业、行政性专业公司(如国家电网公司)等。
3、事业单位:教育科研单位和从事某种专门技术查验或判定的事业单位等,经行政法令、法规的授权,可成为行政主体。如《高级教育法》颁发高级院校学位颁发权等。
4、社会团体:它们之中被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如《顾客权益保护法》授权的顾客协会。
5、其他安排:一些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经授权,也可从事必定行政功能活动,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以权利来历为规范,可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即地域性行政主体,首要赋予行政机关;授权行政主体,即公事性行政主体,首要颁发行政安排、事业单位和其他安排。
行政主体的概念、构成与分类通知咱们,某一社会安排成为行政主体有必要具有:享有行政权利(先决条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首要规范)、能独立承当法令责任(要害条件,这儿指行政责任,还有民事、刑事责任)。
总归,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首要的行政主体,但并非一切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要具有必定的条件才干成为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还有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的也不必定都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许成为行政主体)的社会安排(含国家行政机关、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也不必定在任何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在民事活动中是民事主体)呈现。只要在国家行政办理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当由此而发生的法令责任时才是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