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等同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18:35一、关键提示。
本案原告邱林诉被告顺德区龙江镇西庆恒发蚊帐支架厂(下称恒发厂)专利侵权胶葛一案经一审审理,判定承认恒发厂构成侵权;后恒发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定吊销原判定、上诉人即一审被告不构成侵权。本案所涉及到的争议点颇多,如同等原则在何种状况之下才可适用、怎么适用;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维护规模;变劣的技能计划是否构成侵权等
二、案情介绍。
本律师作为一审原告方的代理人及二审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参加本案一、二审的审理进程。
(一)一审状况
1996年10月23口,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升降式装修蚊帐”的实用新型专利,1998年1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专利证书,1990年1月20日布告,专利号为ZL96245927.5。该专利要求书载明:一种升降式装修蚊帐,在床铺上方的天花板水平地固定一个帐围架,在帐围结构上粘挂有帐围,通过帐顶的四角及边长的等分点向下在帐帏上缝有4至12列间隔的小环,以帐围结构为根底装置有蚊帐升降组织,该组织没有蚊帐收放索,蚊帐收放索的条数与小环的列数相同,设有锁定器和牵引索,其特征在于:蚊帐由帐帏的上缘和帐顶布筒缝合在帐顶的四边构,帐筒内套装有帐顶结构使帐顶的四边被固定在帐顶结构的四边;用四根挂帐绳连接下挂帐环个上挂帐环使蚊帐及帐顶结构水平地吊挂在帐围结构的下方;在每列小环的上方的帐围结构上装置有一只小滑轮,小滑轮的只数与小环的列数持平;在帐围结构内的任一方位装置有一只绞索轮,蚊帐收入索的一段挂连在绞索轮的槽内,另—端从上而下顺次穿过小滑轮及其下方的一小环并在帐帏的下缘与小环连接或连接一只直径大于小环的坠子,牵引索的一端挂连在绞索轮的一条槽内并绕入该槽内150至400厘米,另一端穿过锁定器后垂挂在锁定器的下方。
2000年头,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所出产的“华美施”牌升降式装修蚊帐的技能特征简直与原告ZL96245927.5专利彻底—样。同年,原告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判定上述产品侵权。2002 年头,原告在市场上又发现被告所出产的“华美施”牌升降式装修蚊帐的技能特征简直与原告ZL96245927.5专利彻底—样。我方于2003年4月28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当即中止出产、出售侵权产品,毁掉侵权产品专用出产模具,毁掉库存侵权产品;判令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判令被告在《南方日报》或《羊城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担负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因此案所支付的律师费、查询费算计人民币242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