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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能口头订立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15:48
保管合同在日常日子中是经常出现的一类合同,是指寄存人与保管人进行物品的保管时,签定的协议,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则,合同的类型是比较多的,那么保管合同能口头缔结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保管合同能不能口头缔结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好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恳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供给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意图,保管人为寄存人供给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实行,仅搬运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合同还不能建立,还有必要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给给保管人的现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则:“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建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保管合同既可所以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所以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二、保管人承当补偿职责的条件
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则保管人承当补偿职责的条件有:
1、保管物有必要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假如保管物在保管合同建立之前或许保管期间届满今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的,而不是因为不可抗力、第三人损害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
3、法定的免责景象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许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求采纳特别保管办法,寄存人未奉告,而致使保管物受丢失的,保管人不承当补偿职责。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而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许成心,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三、哪些合同不宜选用口头方法
合同的方法能够分为要式和不要式。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令要求有必要具有必定方法或通过特定手续的合同。要式合同既包含法令规则应选用的书面合同,也包含要求选用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还包含法令要求有必要通过有关国家机关批阅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令不要求采纳必定方法和手续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则,合同采纳书面方法,是指以合同书、函件以及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法。
口头合同归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言语为意思表明、而不必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方法。在法令未规则有必要选用书面方法的情况下,只需当事人协商共同,都能够选用口头方法。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买卖中十分遍及。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作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区分。
因而,《合同法》征求意见稿本来规则,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选用书面方法。
涉外合同、价款或许酬劳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选用书面方法。法令规则应当选用书面方法缔结合同的,按照其规则。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保管合同能不能口头缔结”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则,口头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方法,所以保管合同是能够用口头的方法缔结的,但会存在比较多的危险。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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