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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预缴税款如何加收滞纳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19:30

税收滞纳金是交税人或许扣缴职责人不及时实行交税职责而发作的连带职责。国家对滞交税款的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征收滞纳金,意图是为了确保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及时实行交纳或许解缴税款的职责。从经济视点讲,滞纳金是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因占用国家税款所做的补偿;从行政视点讲,滞纳金是国家对不及时实行交纳或许解缴税款职责的交税人、扣缴职责人选用课以产业上新的给付职责,也便是加剧给付职责,具有履行罚的性质。履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因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违背行政法上的职责,而遭到的行政制裁。履行罚的意图不在于制裁,而在于促进违背行政法上的职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赶快实行职责。因而,不能将滞纳金作为行政处罚对待,在税法上愈加倾向于将滞纳金与税款平等对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含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文件精力也证明了这一观念,该文件清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立法精力,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交纳时次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处理,税收强制履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清晰规则滞纳金随税款一起交纳。税收优先权等景象也适用这一法令精力,《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则的税收优先权履行时包含税款及其滞纳金。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交税人未依照规则期限缴交税款的,扣缴职责人未依照规则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是在实践操作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则需求掌握。
一、延期交纳预缴税款怎么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延期缴交税款陈述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予同意的决议;不予同意的,从缴交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清晰:预缴税款之后,依照规则期限处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交税人未如期缴交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则。当预缴税额大于应交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交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交税额时,税务机关在交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这时咱们可能会注意到一个问题:《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则“不予同意的,从缴交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与《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则“从滞交税款之日”及《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进一步弥补清晰从“税款交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开始时刻规则不一致,刚好相差一日。笔者以为,应当按《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则履行。
二、未如期预缴税款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实践傍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求预缴,怎么适用滞纳金税法没有清晰规则,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如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则:依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则,对交税人未按规则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期限缴交税款外,一起按规则加收滞纳金。笔者以为,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作为规范性文件尽管法令级次较低,但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处理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做出解释性文件,并且有关具体规则与现行税收法规特别是与新《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冲突,其合法性应是不容质疑的。已然企业所得税适用未如期预缴税款须加收滞纳金的规则,那么依照税收公正准则和本质课税准则,各税种应相同适用未如期预缴税款须加收滞纳金的规则。
三、因税务机关职责形成交税人少缴税款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则:“因税务机关的职责,致使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能够要求交税人、扣缴职责人补缴税款,可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对什么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作了进一步清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职责,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令、行政法规不妥或许法令行为违法”。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则,因税务机关的职责形成的未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尽管在3年内能够追征,可是不能加收滞纳金。这与交税人在同意的缓税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不同,同意缓税是法令答应,在同意的缓税期内,交税人没有缴交税款并不归于税款的滞纳;而因税务机关职责,形成交税人超越交税期限少缴税款,实践上的确存在税款的滞纳,规则不得向交税人征收滞纳金是出于信任维护准则,表现的是对交税人权益的维护。
四、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清晰:依照《征管法》规则的准则,扣缴职责人应扣未扣税款,不管适用修订前仍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交税人或扣缴职责人加收滞纳金。由于滞纳金是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因占用国家税款所做的补偿,扣缴职责人未扣缴税款则不存在占用的问题,而交税人在不知道的前提下也不应当加收滞纳金。相同,应扣未扣其它税种也平等适用此理。
五、好心获得虚开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追缴时是否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好心获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清晰,“交税人好心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从头获得合法、有用的专用发票,允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从头获得合法、有用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交税人好心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归于税收征收处理法第三十二条‘交税人未依照规则期限缴交税款’的景象,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则。”
六、节假日是否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认应交税款的交税期限时,遇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七、破产清算中税收滞纳金是否能够申报债务及滞纳金核算的截止时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02]23号)第61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债务人未付出敷衍金钱的滞纳金不归于破产债务。也便是说欠税滞纳金能够申报破产债务,可是滞纳金核算截止日期应为法院受理破产案子的时刻,而税收行政罚款则不归于能够申报的破产债务,从这视点来看法令也赋予滞纳金与税款附近的位置。
八、查补税款的滞纳金怎么核算?
税务机关对查看出交税人曾经交税期内应纳未缴交税款怎么征收滞纳金,要点应清晰起止期限:核算开始时刻是依照有关税种的实体法规则,交税人应交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这一开始时刻并不因税务查看的进行而发作改动,交税人超越这一期限没有交税,就发作了税款滞纳行为,当然这给税务查看工作增加了必定的工作量;核算截止时刻是交税人实践缴交税款的当日,而不是至税务处理决议书送达或许下达之日。
九、滞纳金的追缴期限有多长?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因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核算过错等失误,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能够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别情况的,追征期能够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许所骗得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则期限的约束。《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则:《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核算过错等失误,是指非片面成心的核算公式运用过错以及显着的笔误;《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别情况,是指交税人或许扣缴职责人因核算过错等失误,未缴或许少缴、未扣或许少扣、未收或许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则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应缴未缴或许少缴税款之日起核算。
十、交税人拒不交纳滞纳金的,是否能够独自强制履行?
《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则“税务机关在采纳强制履行办法时,对交税人未交纳的滞纳金一起强制履行”;国税发[2003]47号文还进一步清晰: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则“税务机关在采纳强制履行办法时,对交税人未交纳的滞纳金一起强制履行”的立法精力,对交税人已缴交税款,但拒不交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能够独自对交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纳强制履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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