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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仲裁制度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23:11
(一)跟着常识经济的到来,国际交易傍边的买卖目标与常识产权有着越来越多的联系,在许多跨国界买卖中常识产权现已成为首要的客体。在国际经济交易领域中,服装、纺织品、钢铁等低技术含量的产品及其他初级产品交易所占的份额继续下降;工业制品交易中常识密集型、附加值高的产品和新技术产品的比重不断提高;常识产权答应、转让等常识密集型的服务交易的开展速度远高于其他要素服务项目。我国尽管不是一个高新技术进出口大国,可是近年来高新技术进出口开展的很快。据我国海关计算,2000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总额到达近900亿美元,比1999年增加44%,其间出口370亿美元,比上年度增加50%,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5%。好像其他方法的交易活动相同,与常识产权有关的交易也会产生胶葛。防备与处理这样的胶葛是咱们法令工作者的责任。处理常识产权胶葛的方法与处理其他各种商事胶葛相同,首要有洽谈、调停、裁定和诉讼四种方法,用裁定方法处理常识产权胶葛具有共同的优势。(二)裁定是处理胶葛的一种重要方法,与诉讼比较,它时间短、费用低,由专业人士进行裁判,为当事人保密,能较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可得到国内国际上广泛供认与履行。因此在近代,尤其是在近几十年,裁定作为一种处理争议的方法得到了敏捷的开展。在国际上首要国家和地区大多设有裁定安排,国际商会裁定院、美国裁定协会、伦敦国际裁定院、斯德哥尔摩裁定院等大型裁定安排现已成为闻名的国际裁定中心。我国的涉外裁定准则始建于50年代,至今现已有四十多年的前史。1954年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在我国贸促会内建立对外交易常设裁定委员会的决议》;1958年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在我国贸促会内建立海事裁定委员会的决议》。依据以上两个决议,我国贸促会别离建立了我国国际经济交易裁定委员会和我国海事裁定委员会。国务院的两个决议、我国贸促会建立的两个裁定委员会和其裁定规矩以及它们的裁定活动,便构成了当时我国的涉外裁定准则。我国涉外裁定在改革开放后的十几年中得到了迅猛开展。以我国国际经济交易裁定委员会为例,80年代初每年受理案子仅几十件,到90年代中现已上升至每年八百件左右。依据相关的法令与规则,我国涉外裁定早现已确立了民间裁定、协议裁定和一裁结局的准则,我国的涉外裁定准则为日后的我国裁定工作的开展奠定了杰出的根底。1995年9月,我国施行了第一部裁定法。达部法令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的裁定工作进入了一个簇新的阶段。裁定法的许多基本准则都与国际上通行的裁定准则共同。这些准则包含:(1)“协议裁定准则”――当事人选用裁定方法处理胶葛,应当两边自愿达到裁定协议,没有裁定协议,一方请求裁定,裁定委员会不该受理。(2)“或裁或审准则”――当事人达到裁定协议,一方向法院申述的,法院不该受理。(3)“独立裁定准则”――裁定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与。(4)“一裁结局准则”――裁定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胶葛再请求裁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述的,裁定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该受理。依据裁定法的规则,我国有两种类型的裁定安排:我国国际商会建立的裁定安排和我国各地契合条件的城市所建立的其他裁定安排。我国国际商会(我国国际交易促进委员会)建立的裁定安排是我国国际经济交易裁定委员会和我国海事裁定委员会;各地的裁定安排由所在城市市政府安排有关部门和商会一致组成。依照裁定法规则,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能够建立裁定委员会,设区的城市依据需要也能够建立。现在全国各地现已组成了150多家裁定委员会。我国国际经济交易裁定委员会是国内最大的裁定安排,它由90多名委员组成,一切委员都是由我国国际商会聘任的我国闻名法令、经济交易专家,或者是有丰厚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士。我国国际经济交易裁定委员会施行裁定员名册准则,裁定员由我国国际经济交易裁定委员会从对法令、经济交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常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裁定案子当事人在裁定员名册中指定裁定员。现行裁定员名册中共有490多名裁定员,其间三分之二是国内的经贸、科技或法令方面的专家,别的三分之一的裁定员是来自国际几十个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闻名专家或经验丰厚的律师。近十几年以来,因为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施行和对外交易的快速开展,我国国际经济交易裁定委员会受理案子的数量也有很大的增加。近几年每年受理的案子数量都在600件―700件,在受理案子数量方面排在国际上各大裁定安排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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