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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提出四点要求加强资源税征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05:19
依据一些区域反映的资源税征管问题,辽宁省地税局下发了《辽宁省当地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就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办理有关事宜作出清晰。
告诉要求,加强资源税的税源办理。
各级征收机关要凭借本区域矿产资源综合治理的有利机遇,在当地政府的一致领导下,依法加强资源税的税源控管;亲近与矿产资源办理部门的合作,充沛收集和运用相关信息,摸清本辖区内应税矿产品的散布和税源底数,及时与资源税的征收信息进行剖析和比对,不断发掘税源潜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告诉》规则的资源税税目,依法确认交税义务人,并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则的有关资源税单位税额规范,依法足额征收资源税;依照资源税代扣代缴的有关规则,实在加强对收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办理。
加强资源税计税依据的办理。
资源税是对应税矿产品的原矿交税,它是以交税人挖掘或出产的应税矿产品原矿的出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对挖掘的原矿中搀杂的非矿物质不得扣除。对交税人以加工、采选等方法,改动应税矿产品原矿天然状况和应税数量,形成计税原矿数量削减的,征收机关要严厉掌握计税依据,查实计税数量,在其出售或自用环节依照原矿数量征收资源税;对交税人将移交的应税矿产品的原矿数量在应税环节进行扣头或扣除,人为削减应税矿产品原矿计税数量而少申报交纳资源税的,征收机关要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则及时予以纠正,并以交税人实践移交的原矿数量做为计税依据,据实征收资源税。
加强低档次和回选矿产品资源税办理。
挖掘或出产低档次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亦为资源税的交税义务人,征收机关要依照资源税的有关规则,依据交税人出售或自用的应税矿产品的原矿数量,依法征收资源税;交税人挖掘应税矿产品,在采矿剥岩过程中,从所剥出的岩石中回选矿石,回选这部分矿石构成了交税人挖掘应税矿产品的行为,不管其出售或自用,征收机关要仔细核实课税数量,催促交税人依法申报和据实征收资源税。
合理确认折算比和选矿比。
对交税人不能精确供给出售应税矿产品数量和不能精确供给自用应税矿产品原矿移交运用数量的,征收机关要依据交税人应税矿产品的有关材料和实践情况,科学合理地确认折算比和选矿比,并以此确认课税数量。征收机关确认的折算比和选矿比不精确的,上级主管地税机关有权纠正并从头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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