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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3: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辅导性事例的告诉
法〔2011〕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造兵团分院:
为了遵循落实中心关于树立事例辅导准则的司法变革行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事例辅导作业的规矩》(以下简称《规矩》)。《规矩》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事例辅导准则开端树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撑。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据《规矩》要求,活跃向最高人民法院引荐报送辅导性事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树立事例辅导作业办公室,加强并调和有关方面对辅导性事例的研讨。近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过,决议将上海华夏物业参谋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胶葛案等4个事例作为第一批辅导性事例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作业告诉如下:一、精确把握事例的辅导精力(一)上海华夏物业参谋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胶葛案,旨在处理二手房生意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胶葛。该事例承认:居间合同中制止买方运用中介公司供给的房源信息,却放下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定房子生意合同的约好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可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经过上述合理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挑选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进生意,此行为不归于“跳单”违约。然后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商场健康发展,保护商场生意诚信,又促进房子生意中介公司之间公正竞争,进步服务质量,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生意合同胶葛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宽和协议与判定的效能联系。该事例承认:关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到诉讼外宽和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实行。一方当事人不实行或不彻底实行宽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实行一审收效判定。然后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在处分权,强调了协议有必要信守实行的规矩,又保护了人民法院收效裁判的威望。
(三)潘玉梅、陈宁纳贿案旨在处理新方式、新手法纳贿罪的确定问题。该事例承认:国家作业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生意方式收纳贿赂的、许诺“为别人获取利益”未获取利益而纳贿的、以及为粉饰违法而退赃的,不影响纳贿罪的确定,然后对近年来以新的手法收纳贿赂案子的处理供给了清晰辅导。关于依法惩治纳贿违法,有用查办新形势下呈现的新类型纳贿案子,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展开,具有重要含义。(四)王志才成心杀人案旨在清晰判处死缓并约束弛刑的具体条件。该事例承认:刑法修正案(八)规矩的约束弛刑准则,能够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作的违法行为;关于罪过极端严峻,应当判处死刑当即实行,被害方反响激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裁夺从轻处分情节,判处死刑延期实行,一起依法决议约束弛刑能够完成罪刑相适应的,能够判处死缓并约束弛刑。这有利于实在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方针,既依法严惩严峻刑事违法,又进一步严厉约束死刑,最大极限地添加调和要素,最大极限地削减不调和要素,促进调和社会建造。
二、实在发挥好辅导性事例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辅导性事例,要组织广阔法官认真学习研讨,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辅导性事例的精力实质和辅导含义;要增强运用辅导性事例的自觉性,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正的裁判标准、科学的裁判办法,严厉参照辅导性事例审理好相似案子,进一步进步办案质量和功率,保证案子裁判法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一致,保证社会调和安稳;要高度重视事例辅导作业,精心编选、活跃引荐、及时报送辅导性事例,不断进步选报事例质量,推动事例辅导作业厚实展开;要充分发挥言论引导效果,宣扬事例辅导准则的含义和成效,营建社会各界了解、关怀和支撑人民法院审判作业的良好氛围。往后,各高级人民法院能够经过发布参考性事例等方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事务作业进行辅导,但不得运用“辅导性事例”或许“辅导事例”的称谓,以避免与辅导性事例相混杂。关于施行事例辅导作业中遇到的问题和改善事例辅导作业的建议,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附:上海华夏物业参谋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胶葛案等四个辅导性事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辅导事例1号
上海华夏物业参谋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胶葛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要害词 民事 居间合同 二手房生意 违约
裁判要害
房子生意居间合同中关于制止买方运用中介公司供给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定房子生意合同的约好合法有用。可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子经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经过其他大众能够获悉的合理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挑选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进房子生意合同树立,其行为并没有运用从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根本案情
原告上海华夏物业参谋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运用华夏公司供给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子出售信息,成心越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定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承认书》的约好,归于歹意“跳单”行为,恳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付出华夏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子原产权人李某某托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子,华夏公司并非独家把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出售。陶德华并没有运用华夏公司供给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子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涉案房子。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发生意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子;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参谋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参谋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子;11月27日,华夏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子,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定了《房地产求购承认书》。该《承认书》第2.4条约好,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托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相关的人,运用华夏公司供给的信息、时机等条件但未经过华夏公司而与第三方达到生意生意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发生意达到的实践成交价的1%,向华夏公司付出违约金。其时华夏公司对该房子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参谋公司报价145万元,并活跃与卖方洽谈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参谋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定了房子生意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生意两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参谋公司付出佣钱1. 38万元。
裁判成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定: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公司付出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定:一、吊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定;二、华夏公司要求陶德华付出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裁判理由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华夏公司与陶德华签定的《房地产求购承认书》归于居间合同性质,其间第2.4条的约好,归于房子生意居间合同中常有的制止“跳单”格局条款,其原意是为避免买方运用中介公司供给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子,然后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钱,该约好并不存在革除一方责任、加剧对方责任、扫除对方首要权力的景象,应确定有用。依据该条约好,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要害,是看买方是否运用了该中介公司供给的房源信息、时机等条件。假如买方并未运用该中介公司供给的信息、时机等条件,而是经过其他大众能够获悉的合理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挑选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进房子生意合同树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经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子,陶德华及其家人别离经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经过其他中介公司促进了房子生意合同树立。因而,陶德华并没有运用华夏公司的信息、时机,故不构成违约,对华夏公司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辅导事例2号
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
公司生意合同胶葛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要害词 民事诉讼 实行 宽和 撤回上诉 不实行宽和协议 恳求实行一审判定
裁判要害
民事案子二审期间,两边当事人达到宽和协议,人民法院允许撤回上诉的,该宽和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造调解书,归于诉讼外达到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宽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恳求实行一审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根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事务。约自2004年开端,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两边经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两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屡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申述,恳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付出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贰言。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定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方案,吴梅则抛弃了付出利息的恳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到宽和协议为由恳求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彻底实行宽和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恳求实行一审判定。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恳求实行一审判定予以支撑。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实行监督,建议不予实行原一审判定。
裁判成果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以为:依据吴梅的恳求,一审法院受理实行已收效法令文书并无不当,应当持续实行。
裁判理由
法院以为:西城纸业公司关于撤诉的法令成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决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定即为收效判定,具有强制实行的效能。尽管二审期间两边在自愿基础上达到的宽和协议对相关权力责任做出约好,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定而抛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抛弃了利息,可是该宽和协议归于两边当事人诉讼外达到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承认制造调解书,不具有强制实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宽和协议实行还款责任,违反了两边约好和诚笃信用原则,故对其以两边达到宽和协议为由,建议不予实行原收效判定的恳求不予支撑。
辅导事例3号
潘玉梅、陈宁纳贿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要害词
刑事 纳贿罪 “合办”公司纳贿
贱价购房纳贿 许诺投机 纳贿数额核算 粉饰纳贿退赃
裁判要害
1.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赢利”,没有实践出资和参加经营管理的,以纳贿论处。
2.国家作业人员明知别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资产,视为许诺“为别人获取利益”,是否已实践为别人获取利益或获取到利益,不影响纳贿的确定。
3.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请托人获取利益,以显着低于商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子等物品的,以纳贿论处,纳贿数额按照生意时当地商场价格与实践付出价格的差额核算。
4.国家作业人员收受资产后,因与其纳贿有相关的人、事被查办,为粉饰违法而交还的,不影响确定纳贿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根本案情
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别离运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大街工委书记、迈皋桥就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当,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贱价获取100亩土地等供给协助,并于9月3日别离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一起注册树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潘玉梅、陈宁既未实践出资,也未参加该公司经营管理。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加赢利分配名义,别离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查询,在美国出差期间组织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物及赃物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2004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别离运用担任迈皋桥大街工委书记、迈皋桥就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供给协助,并先后4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50万元。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运用担任迈皋桥大街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当,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万元费用供给协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承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为其付出的房子差价款和相关税费61万余元(房价含税费121.0817万元,潘付出60万元)。2006年4月,潘玉梅因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把握其购房仅付出部分金钱的状况而补还给许某某55万元。
此外,2000年春节前至2006年12月,被告人潘玉梅运用职务便当,先后收受迈皋桥就事处一党支部书记兼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某某人民币201万元和美元49万元、浙江某房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范某某美元1万元。2002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陈宁运用职务便当,先后收受迈皋桥就事处一党支部书记高某某21万元、迈皋桥就事处副主任刘某8万元。
综上,被告人潘玉梅收纳贿赂人民币792万余元、美元50万元(折合人民币398.1234万元),合计收纳贿赂1190.2万余元;被告人陈宁收纳贿赂559万元。
裁判成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以(2008)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定,确定被告人潘玉梅犯纳贿罪,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实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被告人陈宁犯纳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宣判后,潘玉梅、陈宁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以相同的现实和理由作出(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刑事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一审以纳贿罪判处被告人潘玉梅死刑,延期二年实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的刑事判定。
裁判理由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关于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及其辩解人提出二被告人与陈某一起开办多贺公司开发土地获取“赢利”480万元不该确定为纳贿的辩解定见。经查,潘玉梅时任迈皋桥大街工委书记,陈宁时任迈皋桥大街就事处主任,对迈皋桥创业园区的招商作业、土地转让负有领导或调和责任,二人别离运用各自职务便当,为陈某贱价获得创业园区的土地等供给了协助,归于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在此期间,潘玉梅、陈宁与陈某协商协作树立多贺公司用于开发上述土地,公司注册资金悉数来源于陈某,潘玉梅、陈宁既未实践出资,也未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因而,潘玉梅、陈宁运用职务便当为陈某获取利益,以与陈某合办公司开发该土地的名义而别离获取的480万元,并非所谓的公司赢利,而是运用职务便当使陈某贱价获取土地并转卖后获利的一部分,体现了纳贿罪权钱生意的实质,归于以合办公司为名的变相纳贿,应以纳贿论处。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解人提出潘玉梅没有为许某某实践获取利益的辩解定见。经查,请托人许某某向潘玉梅纳贿时,要求在受让金桥大厦项目中减免100万元的费用,潘玉梅明知许某某有请托事项而收纳贿赂;尽管该请托事项没有完成,但“为别人获取利益”包含许诺、施行和完成不同阶段的行为,只需具有其间一项,就归于为别人获取利益。许诺“为别人获取利益”,能够从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明予以确定。潘玉梅明知别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资产,应视为许诺为别人获取利益,至于是否已实践为别人获取利益或获取到利益,仅仅纳贿的情节问题,不影响纳贿的确定。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解人提出潘玉梅购买许某某的房产不该确定为纳贿的辩解定见。经查,潘玉梅购买的房产,商场价格含税费合计应为121万余元,潘玉梅仅付出60万元,显着低于该房发生意时当地商场价格。潘玉梅运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获取利益,以显着低于商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产的行为,是以方式上付出必定数额的价款来掩盖其纳贿权钱生意实质的一种手法,应以纳贿论处,纳贿数额按照涉案房发生意时当地商场价格与实践付出价格的差额核算。
关于被告人潘玉梅及其辩解人提出潘玉梅购买许某某开发的房产,在案发前已将房产差价款给付了许某某,不该确定为纳贿的辩解定见。经查,2006年4月,潘玉梅在案发前将购买许某某开发房产的差价款中的55万元补给许某某,相距2004年上半年其贱价购房有近两年时刻,没有及时补还巨额差价;潘玉梅的补还行为,是因为许某某因其他案子被检察机关找去说话,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把握潘玉梅购房仅付出部分金钱的状况后,出于掩盖罪过意图而采用的退赃行为。因而,潘玉梅为粉饰违法而补还房子差价款,不影响对其纳贿罪的确定。
综上所述,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及其辩解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定见不能树立,不予采用。潘玉梅、陈宁作为国家作业人员,别离运用各自的职务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收受别人资产的行为均已构成纳贿罪,且纳贿数额特别巨大,但一起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归案后照实供述违法、认罪态度好,自动告知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同种余罪,案发前退出部分赃物,案发后合作追缴涉案悉数赃物等从轻处分情节,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辅导事例4号
王志才成心杀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要害词
刑事 成心杀人罪 婚恋胶葛引发
率直悔罪 死刑延期实行 约束弛刑
裁判要害
因爱情、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成心杀人案子,被告人违法手法残暴,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率直悔罪、活跃补偿等从轻处分情节,一起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依据案子性质、违法情节、损害成果和被告人的片面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能够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延期二年实行,一起决议约束弛刑,以有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调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根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树立爱情联系。2005年,王志才结业后参加作业,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持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结业参加作业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协商成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屡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持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正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团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清晰表明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失望,愤而发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想法,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接连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逝世。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常体现较好,归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罪过,并与其亲属活跃补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到补偿协议。
裁判成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 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定,确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复核承认的现实,以(2010)刑三复22651920号刑事裁决,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头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从头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判定,以成心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延期二年实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一起决议对其约束弛刑。
裁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从头审理以为:被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成心杀人罪,罪过极端严峻,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胶葛引发,王志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率直悔罪,活跃补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常体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当即实行。一起考虑到王志才成心杀人手法特别残暴,被害人亲属不予体谅,要求依法从严惩办,为有用化解社会矛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矩,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延期二年实行,一起决议对其约束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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