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06:48
外资稳妥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经我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赞同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下列稳妥公司:
一、外资独资稳妥公司;
二、合资稳妥公司;
三、外国稳妥公司的稳妥分公司;
建立外资稳妥公司应契合下列条件:
一、运营稳妥业务三十年以上;
二、在我国境内建立代表组织二年以上;
三、提出请求前一年年底总资产不少于五十亿美元;
四、请求人地点国家或许区域有完善的稳妥监管准则,而且该外国稳妥公司现已遭到地点国家或许区域有关主管当局的有用监管;
五、契合请求人地点国家或许区域偿付能力规范;
六、请求人地点国家或许区域有关主管当局赞同其请求;
七、我国保监会规则的其他审阅性条件。
契合上述条件的请求人,在向我国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递送书面请求时,一起提交下列文件:
一、请求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请求书,其间建立合资稳妥公司的,请求书应有合资人各方法定代表的一起签名;
二、请求人地点国家或许区域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契合偿付能力规范的证明、对请求书的书面定见;
三、外国请求人的公司章程、最近三年的年报;
四、建立合资稳妥公司的有关请求人的材料;
五、建立稳妥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计划;
六、建立稳妥公司的筹建担任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历证明;
七、我国稳妥监督委员会规则的其他材料。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