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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5:38
假如债务人不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债务,然后影响到债务人债务的实现时,债务人是能够行使代位权的。我国合同法对债务人代位权有专门的规则,有的朋友就会疑问,债务人代位权准则是什么意思呢?听讼网小编立刻为您答疑解惑。
债务人代位权准则是什么意思
债务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准则的一种。债务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建立的重要准则,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力,而对债务人的债务形成损害时,债务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务,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
依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则,债务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务,以自己名义行使归于债务人权力的实体权力。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归于其本身的实体权力而危及债务人的权力实现时,该债务人可依债务人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力。其主要有如下的特色:
榜首、代位权是债务人替代债务人向次债务人建议权力,其打破债务的相对性而具有对外的效能,以到达债的保全的意图。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有必要经过诉讼程序来行使,债务人经过行使代位权取得的利益,只要经过强制执行程序才干满意其债务,而且行使代位权的规模应以保全债务的必要为限。
第三、债务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而且不能随意处置债务人的权力,不然应对由此给债务人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债务人代位权与吊销权建立的主旨均系维护债务人的债务不受债务人不妥行为的损害,性质上都是债的保全办法,但吊销权系指债务人在债务人与别人施行处置其产业或权力的行为损害债务的实现时,得由法院予以吊销的权力,其与代位权的显着差异在于前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妥处置产业的活跃行为,而代位权则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权力的消沉行为。
代位权亦不同于债务让与
榜首、建立要件不同,债务让与须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损害其利益时,无须债务人赞同即可经过人民法院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第二、法令结果不同。债务让与告毕后,让与人与受与人的债务债务联系即告消除;而代位权诉讼中仅在债务人胜诉且获取悉数清偿时其与债务人的债务债务联系方可消除,胜诉但因债务人资不抵债仅获部分清偿或债务人败诉时其与债务人的债的法令联系则仍然存在。
第三、在处理企业三角债的价值功用上,两者均经过改变某一债务人的清偿目标以便促进经济流通,但债务让与无疑更能便利并促进民商经济要素的快捷流通,而代位权则着重在债务人消沉实行甚至成心逃债之时用法令手段设置的诉讼办法,其救助保证功用更显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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