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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对象及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21:19

依据《住宅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住宅公积金个人告贷事务的告诉》(建金〔2014〕148号)文件及《云南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宅公积金异地告贷实施方案的告诉》(云建金〔2015〕327号)文件规则,昆明市住宅公积金异地告贷事务的目标及条件如下:
一、告贷目标
告贷目标:户籍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在云南省内其他城市工作并正常缴存住宅公积金,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能够处理产权的自住住宅的员工,可持缴存地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昆明市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请求住宅公积金异地告贷。
二、告贷条件
(一)告贷人接连正常足额缴存住宅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告贷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有安稳的经济收入和归还告贷本息的才能。
(三)告贷人在昆明市购买新建产品住宅或存量住宅,是所购房子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四)告贷人及告贷相关人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无未结清的住宅公积金告贷。
(五)已购住宅套数确定契合昆明市公积金个人住宅告贷确定规范。
(六) 契合昆明市公积金个人住宅告贷履行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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