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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后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随意撤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10:13
【案情】
  英迈杰公司与佳安思公司间原有事务来往。2004年3月21日与4月2日,新国际公司为佳安思公司向英迈杰公司付出货款60万元。同年4月13日,新国际公司与英迈杰公司签定针织面料定作合同1份。英迈杰公司共交给新国际公司面料计价款939837.60元,新国际公司收货后付出面料款907511.20元。至此,新国际公司结欠英迈杰公司合同面料款32326.40元。2005年1月18日,新国际公司作为英迈杰公司与佳安思公司合同联系外第三人,依据自己公司账面所挂敷衍英迈杰公司货款,自愿为债款人佳安思公司承当债款,并许诺于2005年2月5日前付出给英迈杰公司货款50万元,余款在3月底前付清。2005年2月6日,英迈杰公司因新国际公司未能按约付款而申述至法院,恳求新国际公司给付欠款。申述当日,新国际公司给付英迈杰公司5万元。2005年3月4日,新国际公司以英迈杰公司为被告向法院申述,要求法院依法吊销其于2005年1月18日作出的还款许诺。
  被告英迈杰公司辩称:1.原告新国际公司所诉现实与理由有部分违反常理,作为公司财政人员不该该不知道自己公司与英迈杰公司的债款债款来往状况;2.新国际公司向英迈杰公司作出的付款许诺行为归于债款参加,而非债款债款转让;3.佳安思公司即便在新国际公司付出货款后,其向英迈杰公司提出质量抗辩的权力并不因而而损失;4.新国际公司自认其于2005年1月18日自愿作出了许诺,排除了钳制等或许。综上所述,新国际公司要求吊销其还款许诺的恳求不成立,法院应驳回其诉讼恳求。
【争议】
  本案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属严重误解仍是债款参加;债款参加是否须经原债款人赞同;债款参加后,参加人未经债款人赞同能否撤回自己的参加行为。以下试作剖析。
【分析】
  一、新国际公司作出的付款许诺归于债款参加
  债款参加在合同法中未作清晰,但作为债款承当的一种方法,在商场经济交往中仍是颇具商场。依据民法理论,债款参加又称并存的债款承当,是指原债款人并不脱离原债款联系,而由第三人参加到原存的债款联系中来,与原债款人一起承当对债款人的债款。债款参加一般须以合同为之,但不限于合同方式。债款参加协议既可由债款人与第三人缔结,也可由第三人与债款人缔结,还可由第三人向债款人单独许诺。第三人与债款人缔结的债款参加协议,自成立时收效;债款参加因为原债款人并存,第三人的参加对债款人有利,因而,债款人与第三人约好的债款参加无须债款人赞同,协议自债款人与第三人缔结并告诉债款人时起收效;第三人向债款人单独许诺债款参加,是第三人的自发行为且对债款人有利,因而,第三人的单独许诺无须债款人和债款人赞同,许诺自抵达债款人时收效。债款参加主要有四个法令特征:1.它以原债款的有用为条件;2.第三人与原债款人承当同一内容的债款;3.第三人与原债款人一起承当职责;4.第三人享有原债款人所享有的对债款人的抗辩权,但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债款人之间的联系为理由(债款承当的原因)对立债款人。
  本案中,新国际公司作为英迈杰公司与佳安思公司合同联系外第三人,将不归于自己公司的债款记入财政账册,许诺付款并自觉实行部分付款责任,其行为契合债款参加的特征。在债款参加时,新国际公司不需要征得合同债款人即佳安思公司赞同,且债款参加并不影响佳安思公司行使有关产品质量的抗辩权。债款参加后,未经债款人英迈杰公司赞同,新国际公司不得随意撤回。
  二、新国际公司作出的付款许诺不归于因“严重误解”而发生的可吊销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则,因严重误解缔结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所谓严重误解,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对方当事人、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发生了认识上的严重过错。在本案中,新国际公司诉称仅欠英迈杰公司合同价款3万余元,因而,在2005年1月18日新国际公司自愿作出付款许诺时,其财政人员应当知道该现实。但新国际公司仍然对英迈杰公司作出针对自己公司账面上所挂敷衍货款在2005年2月5日前付出50万元,余款在3月底前付款的许诺,且在2005年2月6日仍向英迈杰公司付款5万元,这有悖常理。假如不是实行的付款许诺,那么就不用付5万元,而只需付3万余元。因而,新国际公司作出付款许诺时不存在认识上的严重过错,以严重误解为由要求吊销于2005年1月18日作出的付款许诺,依法不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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