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预付款人被认定为无责任后,向谁追偿预付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10:43
网友咨询:2011年9月28日路途交通事端发作后,公安机关告诉机动车方向其交纳事端押金,然后逐笔支交给受害者或医院后,没有向受害人搜集医疗费收据或其他***等凭证。后机动车方以其不该承当补偿职责或许其已付押金超越其应承当的补偿职责为由,根据最高院与公安部《关于处理路途交通事端案子有关问题的告诉》(1992年1月1日)第七条的规则(该条规则如下:路途交通事端发作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或许职责轻而对预付费用有贰言的,持公安机关调停书、调停完结书或许确定该事端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形成的定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契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的申述条件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申述的,被告应当是事端受害人仍是公安机关?如果是事端受害人,诉讼请求应以整个事端的补偿费用为诉讼标的仍是独自对指定预付金额不服为诉讼标的?
律师回答:作为民事诉讼,现已付出费用者作为原告,如根据最高院、公安部上述告诉的第七条提申述讼,不管其申述的案由是路途交通事端人身损害补偿仍是不当得利返还,只能以受害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以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由于从路途交通事端人身损害补偿而言,公安机关与原告之间并没有事端的发作;从不当得利视点而言,公安机关并未将金钱占为己有,并未获得任何利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怎么确定是原告的权力,是否能悉数支撑视其申述的案由、所根据的依据与被告的辩驳等状况而定。
律师回答:作为民事诉讼,现已付出费用者作为原告,如根据最高院、公安部上述告诉的第七条提申述讼,不管其申述的案由是路途交通事端人身损害补偿仍是不当得利返还,只能以受害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以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由于从路途交通事端人身损害补偿而言,公安机关与原告之间并没有事端的发作;从不当得利视点而言,公安机关并未将金钱占为己有,并未获得任何利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怎么确定是原告的权力,是否能悉数支撑视其申述的案由、所根据的依据与被告的辩驳等状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