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都有哪些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18: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第300条规则:“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的,人民法院可依请求实行人的请求,告诉该第三人向请求实行人实行债款。该第三人对债款没有贰言但又在告诉指定的期限内不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实行。”
关于实行被实行人到期债款的适用条件。
依据《定见》规则的精力,笔者以为,只要一起契合以下六个条件,才干够对被实行人的到期债款采纳强制实行办法:
1、“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这是对第三人采纳强制实行办法的条件。但这儿的“不能清偿债款”并不等同于破产还账程序中的不能清偿。而是指被实行人由于某种原因暂时缺少归还才干,或许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归还才干,而不能理解为呈接连状况的缺少清偿才干。不然与《定见》的原意相违背,使被实行人的到期债不能及时得以实行,不利于实行作业的展开。
2、被实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这是对第三人采纳强制办法的要害,即对第三人的债款有必要是到期的,第三人对该项债款依法令规则或有关约好有向被实行人清偿的责任。不到期的债款,人民法院不能实行。债款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实行。
3、请求实行人对被实行人的到期债款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实行请求。有人以为,实行人员在实行作业中发现被实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款,不用必定经过请求实行人的请求才干实行,而可直接予以实行,理由是在《定见》中对请求实行人的请求是“可依”,不是“必依”。假如狭义地理解为有必要由请求实行人请求作为对该第三人实行的提起,那就变成了形式主义而无实践意义,脱离了实行作业的实践,有悖于这一司法解释的原意。笔者以为,这一司法解释的原意首要便是人民法院应当依请求实行人的请求才干对被实行人的到期债款予以实行。人民法院应当严厉依照法令规则来从事审判和实行作业,人民法院的作业应时间贯穿“执法必严”的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
4、人民法院对第三人采纳强制实行办法前,应当首要宣布帮忙实行告诉书,并附收效法令文书的副本,告诉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请求实行人实行债款。对这一程序,《定见》第300条作了规则,但未明确规则要向第三人宣布何种告诉,在实践中做法也纷歧。有人以为,应当向第三人宣布代为实行债款告诉书,由于第三人是替代债款人实行债款;有人以为,应当向第三人宣布实行告诉书,由于第三人实践上也是法令规则的被实行主体。笔者以为,以上两种做法都是不足取的。
首要,关于“代为实行告诉书”,是私行制作的一个术语,在法令上是不标准的,也是极不严厉的,并且,“代为实行”这一提法自身也不科学。第三人与请求实行人之间自身没有债款债款联络,仅仅由于人民法院的帮忙实行告诉,才使第三人与请求实行人之间建立了联络,第三人向请求实行人实行债款,不是依据被实行人的托付代为实行,而是帮忙人民法院实行作业的一种行为。
其次,向第三人宣布实行告诉书的作法也是不恰当的,依据法令规则及法学理论,只要向被实行人才干宣布实行告诉书。被实行人是不实行收效法令文书的债款人,而第三人是案外人,不是不实行收效法令文书的债款人,天然就不能称为被实行人,故也就不能向第三人宣布实行告诉书。第三人是被实行人的债款人,被实行人对其有到期债款,为了便于实行作业的展开,法令规则,人民法院可依请求实行人的请求实行被实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款,第三人有帮忙人民法院实行该项产业的责任,故人民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宣布帮忙实行告诉书。
5、第三人对到期债款没有贰言。有人以为,假如第三人对到期债款存有贰言,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贰言予以检查,依据不同状况区别对待。关于贰言理由不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向其下达“驳回第三人贰言告诉书”,下达该告诉书后,即可强制实行;关于贰言理由建立的,人民法院不能实行;关于两边没有结算的,要期限予以结算;对两边争议较大无法进行结算的,可责令被实行人提起诉讼或经有关部门处理。笔者以为,这种检查贰言的做法是不恰当的,是违背法令精力的。
《定见》第300条明确规则实行被实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款的条件条件之一便是该第三人对债款没有贰言,在第三人提出贰言时对被实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款依然予以实行,无疑是无视法令规则,随意扩展人民法院的职权。何况,假如第三人对到期债款提出贰言时人民法院予以检查,对贰言不建立的,下达“驳回第三人贰言告诉书”,并予以强制实行,简单形成未审即判、审一案定案外案的不良后果。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证,故其做法是不足取的。第三人对债款部分提出贰言,部分未提出贰言的,能够对未提出贰言部分予以实行。关于债款虽已到期,被实行人与第三人没有结算的,可在结算后两边无争议的状况下予以实行,而不能在两边存有争议的状况下责令被实行人提起诉讼,由于诉权是每一个公民或法人或其他安排的法定权力,该公民或法人或其他安排既有权提起诉讼,也有权不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包含人民法院都不能干与。
6、该第三人在告诉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实行。假如第三人只实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实行部分强制实行。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