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14:27
律师事务所处理方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批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律师事务所的树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矩,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安排。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树立并获得执业答应证。
律师事务所的树立和展开,应当根据国家和当地经济社会展开的需求,完结合理散布、均衡展开。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展开事务活动,加强内部处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不合法干涉律师事务所的事务活动,不得损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律师法》和本方法的规矩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辅导。
律师协会按照《律师法》、协会规章和职业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实施职业自律。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树立条件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能够由律师合伙树立、律师个人树立或许由国家出资树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能够选用一般合伙或许特别的一般合伙方法树立。
第六条 树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称号、居处和规章;
(二)有契合《律师法》和本方法规矩的律师;
(三)树立人应当是具有必定的执业阅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请求树立前三年内未受过中止执业处分;
(四)有契合本方法规矩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 树立一般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契合本方法第六条规矩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树立人;
(三)树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阅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 树立特别的一般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契合本方法第六条规矩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树立人;
(三)树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阅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 树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契合本方法第六条规矩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树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阅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 国家出资树立的律师事务所,除契合《律师法》规矩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契合《律师法》规矩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求国家出资树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请求树立答应前须经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供给经费保证。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能够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展开状况和律师业展开需求,恰当调整本方法规矩的一般合伙律师事务所、特别的一般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树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赞同后实施。
第十二条 树立律师事务所,其请求的称号应当契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称号处理的规矩,并应当在请求树立答应前按规矩处理称号检索。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担任人人选,应当在请求树立答应时一并报审阅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担任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整体合伙人选举发生;国家出资树立的律师事务所的担任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赞同。
个人律师事务所树立人是该所的担任人。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规章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称号和居处;
(二)律师事务所的主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安排方法;
(四)树立资产的数额和来历;
(五)律师事务所担任人的责任以及发生、改变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抉择计划、处理安排的设置、责任;
(七)本所律师的权力与责任;
(八)律师事务一切关执业、收费、财政、分配等首要处理准则;
(九)律师事务所闭幕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方法;
(十)律师事务所规章的解说、修正程序;
(十一)其他需求载明的事项。
树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规章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名字、出资额及出资方法。
律师事务所规章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相冲突。
律师事务所规章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树立律师事务所抉择之日起收效。
第十五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含名字、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阅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法;
(三)合伙人的权力、责任;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担任人的责任以及发生、改变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责任、议事规矩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款承当方法;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开除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背合伙协议承当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说、修正程序;
(十)其他需求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相冲突。
合伙协议由整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树立律师事务所抉择之日起收效。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树立答应程序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树立答应,由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树立请求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阅,作出是否准予树立的抉择。
第十七条 请求树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树立请求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称号、规章;
(三)树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担任人人选;
(四)居处证明;
(五)资产证明。
树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树立国家出资树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供给经费保证的批件。
请求树立答应时,请求人应当照实填写《律师事务所树立请求挂号表》。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请求人提出的树立律师事务所请求,应当根据下列状况别离作出处理:
(一)请求材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受理;
(二)请求材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当场或许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请求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请求事项显着不契合法定条件或许请求人回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请求人书面阐明理由。
第十九条 受理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抉择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结对请求材料的查看。
在查看过程中,能够寻求拟树立律师事务所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定见;关于需求调查核实有关状况的,能够要求请求人供给有关证明材料,也能够托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查看,应当对树立律师事务所的请求是否契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实在完全出具查看定见,并将查看定见和悉数请求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请求机关报送的查看定见和悉数请求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阅,作出是否准予树立律师事务所的抉择。
准予树立的,应当自抉择之日起十日内向请求人颁布律师事务所执业答应证。
不准予树立的,应当向请求人书面阐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答应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作业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承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平等的法令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答应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造的标准、证号编制方法,由司法部规矩。执业答应证由司法部一致制造。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树立请求人应当在收取执业答应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矩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处理税务挂号,完结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作业,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政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存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作出准予树立律师事务所抉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消原准予树立的抉择,回收并刊出律师事务所执业答应证:
(一)请求人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准予树立抉择的;
(二)对不契合法定条件的请求或许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树立抉择的。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的改变和中止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改变称号、担任人、规章、合伙协议的,应当经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查看后报原审阅机关赞同。详细方法按律师事务所树立答应程序处理。
律师事务所改变居处、合伙人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阅机关存案。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改变居处,需求相应改变担任对其实施日常监督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处理存案手续后,由其地点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许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改变状况告诉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拟将居处搬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刊出原律师事务所、 树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处理。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改变合伙人,包含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许经合伙人会议抉择被开除。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发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阅历,但司法部还有规矩的在外。遭到六个月以上中止执业处分的律师,处分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开除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令、本所规章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产业权益、债款承当等事务。
因合伙人改变需求修正合伙协议的,修正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矩报批。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改变安排方法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事务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款承当等事务并对规章、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正后,方可按照本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矩请求改变。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兼并,需求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改变或许刊出原律师事务所、树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事务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款承当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许兼并协议等请求材料,按照本方法的相关规矩处理。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一切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中止:
(一)不能坚持法定树立条件,经期限整改仍不契合条件的;
(二)执业答应证被依法撤消的;
(三)自行抉择闭幕的;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应当中止的其他景象。
律师事务地点获得树立答应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许无正当理由中止事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中止。
律师事务地点遭到停业整顿处分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抉择闭幕。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地点中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布告,按照有关规矩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切割、债款清偿等事务。因被撤消执业答应证中止的,由作出该处分抉择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布告。因其他景象中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布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布告。
律师事务所自中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完毕后十五日内向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刊出请求书、清算陈述、本所执业答应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查看定见后连同悉数刊出请求材料报原审阅机关审阅,处理刊出手续。
律师事务所被刊出的,其事务档案、财政帐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矩处理。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树立、改变和中止
第三十一条 树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事务展开需求,能够在本所地点地的市、县以外的当地树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能够在本所地点城区以外的区、 县树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遭到停业整顿处分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请求树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遭到撤消执业答应证处分的,该所自分所遭到处分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请求树立分所。
第三十二条 分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契合《律师事务所称号处理方法》规矩的称号;
(二)有自己的居处;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分所担任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阅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担任人前三年内未受过中止执业处分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树立分所的,前款规矩的派驻律师条件能够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能够降至人民币十万元。详细适用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展开和律师业展开状况,需求进步第一款第(三)、(四)项规矩的条件的,按照本方法第十一条规矩的程序处理。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请求树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树立分所请求书;
(二)本所基本状况,本所树立答应机关为其出具的契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方法第三十一条规矩条件的证明;
(三)本所执业答应证复印件,本所规章和合伙协议;
(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分所担任人的人选及基本状况,该人选执业答应机关为其出具的契合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矩条件的证明;
(六)分所的称号,分所居处证明和资产证明;
(七)本所拟定的分所处理方法。
请求树立分所时,请求人应当照实填写《律师事务所分所树立请求挂号表》。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请求树立分所,由拟树立分所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阅,抉择是否准予树立分所。详细程序按照本方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矩处理。
准予树立分所的,由树立答应机关向请求人颁布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答应证。
第三十五条 分所律师除由律师事务所派驻外,能够按照《律师执业处理方法》的规矩面向社会聘任律师。
派驻分所律师,参照《律师执业处理方法》有关律师改变执业安排的规矩处理,由准予树立分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换发执业证书,原执业证书交回原颁证机关;分所聘任律师,按照《律师执业处理方法》规矩的请求律师执业答应或许改变执业安排的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抉择改变分所担任人的,应当经分所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树立答应机关赞同;改变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处理方法》有关律师改变执业安排的规矩处理。
分所改变居处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分所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树立答应机关存案。
律师事务所改变称号的,应当自称号获准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树立答应机关请求改变分所称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分所应当中止: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中止的;
(二)律师事务所不能坚持《律师法》和本方法规矩树立分所的条件,经期限整改仍不契合条件的;
(三)分所不能坚持本方法规矩的树立条件,经期限整改仍不契合条件的;
(四)分地点获得树立答应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许无正当理由中止事务活动满一年的;
(五)律师事务所抉择停办分所的;
(六)分所执业答应证被依法撤消的;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应当中止的其他景象。
分所中止的,由分所树立答应机关刊出分所执业答应证。分所中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方法第三十条的规矩处理。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处理规矩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法》和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及职业标准,树立健全执业处理和其他各项内部处理准则,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律师应当承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处理。
第三十九条 律师承办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一致承受托付,与托付人签定书面托付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理事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看,不得违背规矩受理与本所承办事务及其托付人有利益冲突的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安排展开事务活动,应当辅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实施法令援助责任,树立承办严峻疑难案子的团体研讨和请示陈述准则,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恪守法令、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状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矩一致收费,树立健全收费处理准则,及时查办有关违规收费的告发和投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矩树立健全财政处理准则,树立和实施合理的分配准则及激励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交税。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令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树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矩为聘任的律师和辅佐人员处理赋闲、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个人律师事务所聘任律师和辅佐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矩为其处理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矩,树立执业危险、作业展开、社会保证等基金。
律师参与执业责任保险的详细方法另行规矩。
第四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许因差错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由其地点的律师事务所承当补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补偿后,能够向有成心或许严峻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一般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特别的一般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许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成心或许严峻过失形成律师事务所债款的,应当承当无限责任或许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产业比例为限承当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成心或许严峻过失形成的律师事务所债款,由整体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树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款承当无限责任。国家出资树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悉数资产对其债款承当责任。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担任人担任对律师事务所的事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处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当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理责任。
合伙人会议或许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许国家出资树立的律师事务所的抉择计划安排;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严峻抉择计划应当充沛听取聘任律师的定见。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规章能够树立相关处理安排或许装备专职处理人员,帮忙本所担任人展开日常处理作业。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安排展开事务学习和经历交流活动,为律师参与事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供给条件。
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树立投诉查办准则,及时查办、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托付人之间的胶葛;以为需求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许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许律师协会陈述。
关于年度查核不合格或许严峻违背本所规章及处理准则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能够与其免除聘任联系或许经合伙人会议经过将其开除,有关处理成果报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存案。
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遭到六个月以上中止执业处分的,自处分抉择收效之日起至处分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树立律师执业年度查核准则,按照规矩对本所律师的执业体现和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状况进行查核,鉴定等次,实施奖惩,树立律师执业档案。
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状况陈述和律师执业查核成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状况陈述和律师执业查核成果直接向地点区域(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承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查看查核。详细年度查看查核方法,由司法部规矩。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矩树立健全档案处理准则,对所承办事务的檀卷和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运用本所执业答应证,不得变造、出借、租借。如有丢失或许损毁的,应当及时陈述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阅机关请求补发或许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答应证丢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
律师事务所被撤消答应、遭到撤消执业答应证处分的,由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答应证。
律师事务所遭到停业整顿处分的,应当自处分抉择收效后至处分期限届满前,将执业答应证缴存其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处理活动的监督,实施下列处理责任:
(一)任免分所担任人;
(二)抉择派驻分所律师,核准分所聘任律师人选;
(三)审阅、赞同分所的内部处理准则;
(四)审阅、赞同分所的年度作业计划、年度作业总结;
(五)辅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严峻法令事务的处理;
(六)辅导、监督分所的财政活动,审阅、赞同分所的分配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决算;
(七)抉择分所重要事项的改变、分所停办和分所资产的处置;
(八)本所规矩的其他由律师事务所抉择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其分所的债款承当责任。
第七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处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处理,实施下列责任:
(一)监督律师事务地点展开事务活动过程中恪守法令、法规、规章的状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处理准则的树立和实施状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坚持法定树立条件以及改变报批或许存案的执行状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请求刊出的状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展开律师执业年度查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状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告发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分和实施整改的状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矩的其他责任。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展开日常监督处理过程中, 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地点执业和内部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担任人或许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说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状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以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分主张;以为需求给予职业惩戒的,移交律师协会处理。
第五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下列监督处理责任:
(一)把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安排建造、部队建造、准则建造的状况,拟定加强律师作业的方法和方法;
(二)辅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处理作业,安排展开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查看作业,辅导对律师事务所严峻投诉案子的查办作业;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赞誉;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对依法应当给予撤消执业答应证处分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分主张;
(五)安排展开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查看查核作业;
(六)受理、查看律师事务所树立、改变、树立分所、刊出请求事项;
(七)树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担任有关律师事务所的答应、改变、中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揭露作业;
(八)法令、法规、规章规矩的其他责任。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矩的有关责任。
第五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下列监督处理责任: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展开规划和有关方针,拟定律师事务所处理的标准性文件;
(二)把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安排建造、部队建造、准则建造和事务展开状况;
(三)监督、辅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处理作业,辅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查看和年度查看查核作业;
(四)安排对律师事务所的赞誉活动;
(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峻违法行为实施撤消执业答应证的处分,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作业,处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述案子;
(六)处理律师事务所树立核准、改变核准或许存案、树立分所核准及执业答应证刊出事项;
(七)担任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一切关严峻信息的揭露作业;
(八)法令、法规规矩的其他责任。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处理分所的状况,应当归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查看查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处理、形成严峻后果的,由该所地点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分。
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承受分所地点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辅导,承受分所地点地律师协会的职业处理。
第五十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树立分所的,分所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分所树立、改变、中止以及年度查核、行政处分等状况及时抄送树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地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作业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处理,不得阻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损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讨取或许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资产,不得获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答应和处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矩树立有关作业的计算、请示、陈述、督办等准则。
担任律师事务所答应实施、年度查看查核或许奖赏、处分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答应抉择、查核成果或许奖惩状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辅导、监督,支撑律师协会按照《律师法》和协会规章、职业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实施职业自律,树立健全行政处理与职业自律相结合的和谐、协作机制。
第六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时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安排、部队、事务状况的计算材料、年度处理作业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业人员在律师事务所树立答应和实施监督处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能够根据本方法拟定详细实施方法,报司法部存案。
第六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司法部拟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处理的规章、标准性文件与本方法相冲突的,以本方法为准。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批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律师事务所的树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矩,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安排。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树立并获得执业答应证。
律师事务所的树立和展开,应当根据国家和当地经济社会展开的需求,完结合理散布、均衡展开。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展开事务活动,加强内部处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不合法干涉律师事务所的事务活动,不得损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律师法》和本方法的规矩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辅导。
律师协会按照《律师法》、协会规章和职业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实施职业自律。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树立条件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能够由律师合伙树立、律师个人树立或许由国家出资树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能够选用一般合伙或许特别的一般合伙方法树立。
第六条 树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称号、居处和规章;
(二)有契合《律师法》和本方法规矩的律师;
(三)树立人应当是具有必定的执业阅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请求树立前三年内未受过中止执业处分;
(四)有契合本方法规矩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 树立一般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契合本方法第六条规矩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树立人;
(三)树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阅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 树立特别的一般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契合本方法第六条规矩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树立人;
(三)树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阅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 树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契合本方法第六条规矩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树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阅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 国家出资树立的律师事务所,除契合《律师法》规矩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契合《律师法》规矩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求国家出资树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请求树立答应前须经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供给经费保证。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能够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展开状况和律师业展开需求,恰当调整本方法规矩的一般合伙律师事务所、特别的一般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树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赞同后实施。
第十二条 树立律师事务所,其请求的称号应当契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称号处理的规矩,并应当在请求树立答应前按规矩处理称号检索。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担任人人选,应当在请求树立答应时一并报审阅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担任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整体合伙人选举发生;国家出资树立的律师事务所的担任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赞同。
个人律师事务所树立人是该所的担任人。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规章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称号和居处;
(二)律师事务所的主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安排方法;
(四)树立资产的数额和来历;
(五)律师事务所担任人的责任以及发生、改变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抉择计划、处理安排的设置、责任;
(七)本所律师的权力与责任;
(八)律师事务一切关执业、收费、财政、分配等首要处理准则;
(九)律师事务所闭幕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方法;
(十)律师事务所规章的解说、修正程序;
(十一)其他需求载明的事项。
树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规章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名字、出资额及出资方法。
律师事务所规章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相冲突。
律师事务所规章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树立律师事务所抉择之日起收效。
第十五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含名字、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阅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法;
(三)合伙人的权力、责任;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担任人的责任以及发生、改变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责任、议事规矩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款承当方法;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开除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背合伙协议承当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说、修正程序;
(十)其他需求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相冲突。
合伙协议由整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树立律师事务所抉择之日起收效。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树立答应程序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树立答应,由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树立请求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阅,作出是否准予树立的抉择。
第十七条 请求树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树立请求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称号、规章;
(三)树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担任人人选;
(四)居处证明;
(五)资产证明。
树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树立国家出资树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供给经费保证的批件。
请求树立答应时,请求人应当照实填写《律师事务所树立请求挂号表》。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请求人提出的树立律师事务所请求,应当根据下列状况别离作出处理:
(一)请求材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受理;
(二)请求材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法的,应当当场或许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请求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请求事项显着不契合法定条件或许请求人回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请求人书面阐明理由。
第十九条 受理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抉择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结对请求材料的查看。
在查看过程中,能够寻求拟树立律师事务所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定见;关于需求调查核实有关状况的,能够要求请求人供给有关证明材料,也能够托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查看,应当对树立律师事务所的请求是否契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实在完全出具查看定见,并将查看定见和悉数请求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请求机关报送的查看定见和悉数请求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阅,作出是否准予树立律师事务所的抉择。
准予树立的,应当自抉择之日起十日内向请求人颁布律师事务所执业答应证。
不准予树立的,应当向请求人书面阐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答应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作业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承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平等的法令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答应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造的标准、证号编制方法,由司法部规矩。执业答应证由司法部一致制造。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树立请求人应当在收取执业答应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矩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处理税务挂号,完结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作业,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政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存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作出准予树立律师事务所抉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消原准予树立的抉择,回收并刊出律师事务所执业答应证:
(一)请求人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准予树立抉择的;
(二)对不契合法定条件的请求或许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树立抉择的。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的改变和中止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改变称号、担任人、规章、合伙协议的,应当经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查看后报原审阅机关赞同。详细方法按律师事务所树立答应程序处理。
律师事务所改变居处、合伙人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阅机关存案。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改变居处,需求相应改变担任对其实施日常监督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处理存案手续后,由其地点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许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改变状况告诉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拟将居处搬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刊出原律师事务所、 树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处理。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改变合伙人,包含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许经合伙人会议抉择被开除。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发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阅历,但司法部还有规矩的在外。遭到六个月以上中止执业处分的律师,处分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开除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令、本所规章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产业权益、债款承当等事务。
因合伙人改变需求修正合伙协议的,修正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矩报批。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改变安排方法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事务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款承当等事务并对规章、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正后,方可按照本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矩请求改变。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兼并,需求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改变或许刊出原律师事务所、树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事务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款承当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许兼并协议等请求材料,按照本方法的相关规矩处理。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一切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中止:
(一)不能坚持法定树立条件,经期限整改仍不契合条件的;
(二)执业答应证被依法撤消的;
(三)自行抉择闭幕的;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应当中止的其他景象。
律师事务地点获得树立答应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许无正当理由中止事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中止。
律师事务地点遭到停业整顿处分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抉择闭幕。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地点中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布告,按照有关规矩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切割、债款清偿等事务。因被撤消执业答应证中止的,由作出该处分抉择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布告。因其他景象中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布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布告。
律师事务所自中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完毕后十五日内向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刊出请求书、清算陈述、本所执业答应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查看定见后连同悉数刊出请求材料报原审阅机关审阅,处理刊出手续。
律师事务所被刊出的,其事务档案、财政帐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矩处理。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树立、改变和中止
第三十一条 树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事务展开需求,能够在本所地点地的市、县以外的当地树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能够在本所地点城区以外的区、 县树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遭到停业整顿处分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请求树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遭到撤消执业答应证处分的,该所自分所遭到处分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请求树立分所。
第三十二条 分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契合《律师事务所称号处理方法》规矩的称号;
(二)有自己的居处;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分所担任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阅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担任人前三年内未受过中止执业处分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树立分所的,前款规矩的派驻律师条件能够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能够降至人民币十万元。详细适用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认。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展开和律师业展开状况,需求进步第一款第(三)、(四)项规矩的条件的,按照本方法第十一条规矩的程序处理。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请求树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树立分所请求书;
(二)本所基本状况,本所树立答应机关为其出具的契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方法第三十一条规矩条件的证明;
(三)本所执业答应证复印件,本所规章和合伙协议;
(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分所担任人的人选及基本状况,该人选执业答应机关为其出具的契合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矩条件的证明;
(六)分所的称号,分所居处证明和资产证明;
(七)本所拟定的分所处理方法。
请求树立分所时,请求人应当照实填写《律师事务所分所树立请求挂号表》。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请求树立分所,由拟树立分所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阅,抉择是否准予树立分所。详细程序按照本方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矩处理。
准予树立分所的,由树立答应机关向请求人颁布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答应证。
第三十五条 分所律师除由律师事务所派驻外,能够按照《律师执业处理方法》的规矩面向社会聘任律师。
派驻分所律师,参照《律师执业处理方法》有关律师改变执业安排的规矩处理,由准予树立分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换发执业证书,原执业证书交回原颁证机关;分所聘任律师,按照《律师执业处理方法》规矩的请求律师执业答应或许改变执业安排的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抉择改变分所担任人的,应当经分所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树立答应机关赞同;改变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处理方法》有关律师改变执业安排的规矩处理。
分所改变居处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分所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树立答应机关存案。
律师事务所改变称号的,应当自称号获准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树立答应机关请求改变分所称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分所应当中止: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中止的;
(二)律师事务所不能坚持《律师法》和本方法规矩树立分所的条件,经期限整改仍不契合条件的;
(三)分所不能坚持本方法规矩的树立条件,经期限整改仍不契合条件的;
(四)分地点获得树立答应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许无正当理由中止事务活动满一年的;
(五)律师事务所抉择停办分所的;
(六)分所执业答应证被依法撤消的;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应当中止的其他景象。
分所中止的,由分所树立答应机关刊出分所执业答应证。分所中止的有关事宜按照本方法第三十条的规矩处理。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处理规矩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法》和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及职业标准,树立健全执业处理和其他各项内部处理准则,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律师应当承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处理。
第三十九条 律师承办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一致承受托付,与托付人签定书面托付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理事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看,不得违背规矩受理与本所承办事务及其托付人有利益冲突的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安排展开事务活动,应当辅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实施法令援助责任,树立承办严峻疑难案子的团体研讨和请示陈述准则,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恪守法令、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状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矩一致收费,树立健全收费处理准则,及时查办有关违规收费的告发和投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矩树立健全财政处理准则,树立和实施合理的分配准则及激励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交税。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令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树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矩为聘任的律师和辅佐人员处理赋闲、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个人律师事务所聘任律师和辅佐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矩为其处理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矩,树立执业危险、作业展开、社会保证等基金。
律师参与执业责任保险的详细方法另行规矩。
第四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许因差错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由其地点的律师事务所承当补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补偿后,能够向有成心或许严峻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一般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特别的一般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许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成心或许严峻过失形成律师事务所债款的,应当承当无限责任或许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产业比例为限承当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成心或许严峻过失形成的律师事务所债款,由整体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树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款承当无限责任。国家出资树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悉数资产对其债款承当责任。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担任人担任对律师事务所的事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处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当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理责任。
合伙人会议或许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许国家出资树立的律师事务所的抉择计划安排;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严峻抉择计划应当充沛听取聘任律师的定见。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规章能够树立相关处理安排或许装备专职处理人员,帮忙本所担任人展开日常处理作业。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安排展开事务学习和经历交流活动,为律师参与事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供给条件。
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树立投诉查办准则,及时查办、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托付人之间的胶葛;以为需求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许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许律师协会陈述。
关于年度查核不合格或许严峻违背本所规章及处理准则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能够与其免除聘任联系或许经合伙人会议经过将其开除,有关处理成果报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存案。
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遭到六个月以上中止执业处分的,自处分抉择收效之日起至处分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树立律师执业年度查核准则,按照规矩对本所律师的执业体现和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状况进行查核,鉴定等次,实施奖惩,树立律师执业档案。
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状况陈述和律师执业查核成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状况陈述和律师执业查核成果直接向地点区域(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承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查看查核。详细年度查看查核方法,由司法部规矩。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矩树立健全档案处理准则,对所承办事务的檀卷和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运用本所执业答应证,不得变造、出借、租借。如有丢失或许损毁的,应当及时陈述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地点地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阅机关请求补发或许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答应证丢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
律师事务所被撤消答应、遭到撤消执业答应证处分的,由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答应证。
律师事务所遭到停业整顿处分的,应当自处分抉择收效后至处分期限届满前,将执业答应证缴存其地点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处理活动的监督,实施下列处理责任:
(一)任免分所担任人;
(二)抉择派驻分所律师,核准分所聘任律师人选;
(三)审阅、赞同分所的内部处理准则;
(四)审阅、赞同分所的年度作业计划、年度作业总结;
(五)辅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严峻法令事务的处理;
(六)辅导、监督分所的财政活动,审阅、赞同分所的分配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决算;
(七)抉择分所重要事项的改变、分所停办和分所资产的处置;
(八)本所规矩的其他由律师事务所抉择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其分所的债款承当责任。
第七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处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处理,实施下列责任:
(一)监督律师事务地点展开事务活动过程中恪守法令、法规、规章的状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处理准则的树立和实施状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坚持法定树立条件以及改变报批或许存案的执行状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请求刊出的状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展开律师执业年度查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状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告发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分和实施整改的状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矩的其他责任。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展开日常监督处理过程中, 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地点执业和内部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担任人或许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说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状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以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分主张;以为需求给予职业惩戒的,移交律师协会处理。
第五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下列监督处理责任:
(一)把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安排建造、部队建造、准则建造的状况,拟定加强律师作业的方法和方法;
(二)辅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处理作业,安排展开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查看作业,辅导对律师事务所严峻投诉案子的查办作业;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赞誉;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对依法应当给予撤消执业答应证处分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分主张;
(五)安排展开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查看查核作业;
(六)受理、查看律师事务所树立、改变、树立分所、刊出请求事项;
(七)树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担任有关律师事务所的答应、改变、中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揭露作业;
(八)法令、法规、规章规矩的其他责任。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矩的有关责任。
第五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下列监督处理责任: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展开规划和有关方针,拟定律师事务所处理的标准性文件;
(二)把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安排建造、部队建造、准则建造和事务展开状况;
(三)监督、辅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处理作业,辅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查看和年度查看查核作业;
(四)安排对律师事务所的赞誉活动;
(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峻违法行为实施撤消执业答应证的处分,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作业,处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述案子;
(六)处理律师事务所树立核准、改变核准或许存案、树立分所核准及执业答应证刊出事项;
(七)担任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一切关严峻信息的揭露作业;
(八)法令、法规规矩的其他责任。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处理分所的状况,应当归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查看查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处理、形成严峻后果的,由该所地点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分。
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承受分所地点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辅导,承受分所地点地律师协会的职业处理。
第五十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树立分所的,分所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分所树立、改变、中止以及年度查核、行政处分等状况及时抄送树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地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作业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处理,不得阻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损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讨取或许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资产,不得获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答应和处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矩树立有关作业的计算、请示、陈述、督办等准则。
担任律师事务所答应实施、年度查看查核或许奖赏、处分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答应抉择、查核成果或许奖惩状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辅导、监督,支撑律师协会按照《律师法》和协会规章、职业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实施职业自律,树立健全行政处理与职业自律相结合的和谐、协作机制。
第六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时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安排、部队、事务状况的计算材料、年度处理作业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业人员在律师事务所树立答应和实施监督处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能够根据本方法拟定详细实施方法,报司法部存案。
第六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司法部拟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处理的规章、标准性文件与本方法相冲突的,以本方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