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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为职工请病假就解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16:13

2005年2月,原告薛某因胃病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后主张歇息一周。后薛某向公司请了7天的病假。孰料,薛某歇息期满到公司正常上班,却收到公司一份辞退通知书。辞退的理由是:“薛某虽向公司请假,但因没有出具医院证明资料未被公司领导批准,薛某的请假归于私行旷工。”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相同应当恪守我国劳作法律法规的规则,被告企业辞退薛某没有依法寻求企业内部工会的定见,且薛某因病请假的现实客观存在契合法律规则,故判定支撑薛某的诉请。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南通法院一、二审判定撤消了被告企业对原告薛某的开除决议,并判定被告补偿原告薪酬及经济补偿金各项丢失人民币14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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