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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有哪些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15:42

(一)商标注册的请求日期, 以商标局收到请求收件的日期为准,不分上午或下午。 
(二)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请求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以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请求注册的,开始审定并布告请求在先的商标;同一天请求的,开始审定并布告运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请求,不予布告。 
(三)请求手续完备并依照规则填写请求书件的,商标局编定请求号,发给《受理告诉书》;请求手续不完备或许未依照规则填写请求书件的,予以退回,请求日期不予保存。 
(四)请求手续根本完备或许请求书件根本符合规则,可是需求补正的,商标局告诉请求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补正告诉之日起 15 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存请求日期;未作补正或许超越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请求日期不予保存。 
(五)关于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请求人,于同一天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以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请求注册的,各请求人应依照商标局的告诉,在 30 天内交送第一次运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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