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确认无效后,子女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哪些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11:15案情简介:
丧偶的张某有一子二女。2008年10月,张某突发心脏病住进医院,住院期间,张某的儿子很少来医院看望,有两个女儿轮番照料。因其时张某生命垂危,便将两个女儿叫到床边,口头立下遗言,将自己的悉数产业平分给两个女儿。立遗言时周围有医院的医护人员4人在场见证。后来通过张某两个女儿精心照料,张某化险为夷,并出院。2009年4月,张某再次心脏病复发,还未来得及到医院医治,便逝世了。在切割遗产时,张某的两个女儿与张某的儿子发生争执,两边遂诉至法院。
法官讲法:
本案中,首要根据《承继法》第17条5款规矩,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张某在病危时口述遗言,归于法令规矩的危殆情况,其时有4个与承继人无利害关系见证人,所以该口头遗言的法令要件齐备,即张某假如经抢救无效逝世后,对其遗产应当依照口头遗言处理。
其次,张某通过抢救后康复出院,阐明危殆情况现已不存在,其可以用书面,录音等方式再立遗言,但张某并未这样做。所以只能依照法定承继的规矩来处理。根据《承继法》第27条4款规矩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依照法定承继处理:即遗言无效部分所触及的遗产由张某的三个子女一起承继,至于承继的比例,应视对白叟所尽奉养责任的多少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