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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立法规定及其影响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7:48
前语:广泛的无效合同准则的坏处新合同法公布之前,在我国的经济合同中,据不完全统计,无效经济合同约占经济合同总量的10%-15%,许多的无效合同致使每年约有3000亿至4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施行。这种现象引起的不良社会结果是:1、发作不必要的产业丢失。由于合同被宣布无效后,两边当事人就要依照恢复原状的准则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彼此返还现已施行的产业或赔偿丢失的职责,这种返还不光意味着订约合同的不能实现,还会添加不必要的费用和丢失。2、商事主体对合同发生不信任感,不能自觉施行合同。3、有利于违约当事人,给违约当事人供给牢靠的避风港,合同一旦确定无效,还可取得返还,这必定危害守约方的利益。4、从功率的标准看,过多地宣告合同无效,在经济上是低功率的。无效合同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无法制观念,成心违法,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原合同法令准则和民法通则过于着重国家干涉经济的准则、过于着重维护生意安全,然后对无效民事行为作极端广泛的规则有关。新合同法习惯商场经济开展和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需求,树立全新的立法观念,以鼓舞生意、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方针,立法上大大缩小无效合同的规模,把无效合同限定在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以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模内,而一部分曩昔被以为无效的合同归入效能待定合同和可吊销合同规模。下面笔者从我国无效合同准则的立法演化,谈谈我国新合同法对无效合同准则的规则及其影响。一、关于违法合同的效能问题我国1981年公布的经济合同法规则,违背法令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而法规包含行政法规和当地性法规,当地性法规又是各不相同的,故在确定合同无效方面无一致标准,出现各自为营的局势。由此导致许多合同被承以为违法合同然后无效,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不方便。这种状况与其时我国施行计划经济为主、商场经济为辅的经济政策相习惯。1993年,经济合同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则: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这一规则已将法规限定为“行政法规”,因而,在确定合同无效方面已逐渐趋向一致。这反映出我国开展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树立全面一致大商场的客观需求。1999年3月15日正式公布施行的合同法第52条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这一规则反映合同立法指导思维的明显改动,即体现了鼓舞生意、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立法准则,体现了大大约束无效合同的立法思维。违背强制性标准的合同,例如当事人不合法生意毒品、枪支等,不符合国家的毅力和立法的意图,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施行干涉,使其不发作效能,而不论当事人是否建议合同的效能。而恣意性标准则不具有强制性,体现为主体可以为必定行为或不为必定行为。其自身就具有答应行为人以意思挑选的含义。违背恣意性标准不该影响合同的效能。曩昔存在的将违背任何“红头文件”、一般行政管理规则和当地性规则的合同都确定为无效的作法是极端有害的,由于假如将任何红头文件和当地规则作为判别合同是否无效的根据,不光会使无效合同大增,影响生意,并且使合同这种民事活动处处受阻,滋长行政干涉和当地维护主义,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合同法初次明确规则,只要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才为无效合同,这一立法改动,影响将是深远的。新的合同法是在商场经济的新环境下孕育诞生的,使用法令的力气改动曾经商场条块分割以及当地维护、改动曾经无效合同过多而导致商场处于不稳定状况是其主旨之一,因而,新合同法关于违法合同的界定,有利于避免行政权力和当地维护对民事活动的过度干涉,关于鼓舞生意、树立全国一致大商场具有非常重要的含义。二、关于主体不合格合同的效能问题民法通则第58条规则: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施行的民事行为无效;1993年经济合同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则:署理人逾越署理权限签定的合同无效。1985年国家工商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的供认》文件中规则:不合法人集体对外签定的合同无效。这都是民法通则和曾经有关合同法令法规关于主体不合格所缔结合同无效的规则。因而,审判实践中由于主体不合格被供认合同无效的状况许多,特别是不合法人组织机构签定的合同被供认无效的份额更大。从各国立法看,大多数国家对主体不合格合同不简单地作无效处理,而是作为效能待定合同,其效能由权力人决议。对不合法人组织机构签定约合同也不作无效处理,德王法虽以为不合法人组织机构为非权力社团,但对其适用合伙的规则,判例法国家供认不合法人集体享有人格权,与法人无异。新合同法吸收国外立法的优异成份,习惯商场经济开展的需求,把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扫除在无效合同规模之外,而规则为效能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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