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06:51
2005年3月31日,原告恒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达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两边签定租借合同,原告将其一切的某大厦主楼17层出租给被告运用,租借期限为2年,从2005年5月19日起至2007年5月18日止。后因被告拖欠租金,原告于2006年6月14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出拖欠的租金人民币8994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拖欠之日2005年10月1日起核算至2006年6月13日,今后利息按月利率4.875‰核算至实践清偿之日止)。在诉讼期间,两边经洽谈于2006年10月19日解除了租借协议。
本案在审理中,对逾期付款利息的核算规范存在不合:榜首种定见以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期逾期罚息规范核算;第二种定见以为,应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定见。
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规则,关于逾期付款行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逾期付款违约金核算规范的,按合同约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何种规范核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则:“关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好逾期付款违约金规范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规范核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规范时,人民法院能够相应调整核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核算规范。”当事人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好逾期付款违约金核算规范,又未约好应承当逾期付款丢失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
在司法实践中,假如当事人申述时按申述其时的银行借款利率规范核算,而法院在判定主文中就依照当事人申述的利率规范核算,这样,假如在判定至判定收效期间呈现银行借款利率发作变化的状况时,就不能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立法精力。因而,在判定时对从拖欠之日至判定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能够依照当事人申述时的借款利率规范核算;判定次日至判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率,应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唐正学
本案在审理中,对逾期付款利息的核算规范存在不合:榜首种定见以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期逾期罚息规范核算;第二种定见以为,应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定见。
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规则,关于逾期付款行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逾期付款违约金核算规范的,按合同约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何种规范核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则:“关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好逾期付款违约金规范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规范核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规范时,人民法院能够相应调整核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核算规范。”当事人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好逾期付款违约金核算规范,又未约好应承当逾期付款丢失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
在司法实践中,假如当事人申述时按申述其时的银行借款利率规范核算,而法院在判定主文中就依照当事人申述的利率规范核算,这样,假如在判定至判定收效期间呈现银行借款利率发作变化的状况时,就不能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立法精力。因而,在判定时对从拖欠之日至判定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能够依照当事人申述时的借款利率规范核算;判定次日至判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率,应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唐正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