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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程序及被告的诉讼权利—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95)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00:51
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力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即便李某、阮某能够运用中文沟通,也应当答应其运用本国言语进行诉讼
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能够附有李某、阮某知晓的外文译著
C.李某、阮某只能托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获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解人
D.如我国订立或参与的世界公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矩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公约的规矩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涉外诉讼程序及被告的诉讼权力。《刑诉解说》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矩,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言语、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供给翻译。假如外国籍被告人知晓我国言语、文字,回绝别人翻译的,应当由自己出具书面声明,或许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知晓的外文译著,译著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当。
选项A正确。不能以运用我国通用的言语文字进行诉讼为理由,逼迫外国籍当事人尤其是懂我国通用的言语文字的外国籍当事人运用我国通用的言语文字来答复司法人员的讯问、问询和书写诉讼文书、宣布辩解定见等;应当答应他们运用国籍国通用的或他们知晓的言语文字。
选项B过错。是“应当”附有而不是“能够”。
选项C过错。被告人能够托付外籍律师作为非律师辩解人。
选项D过错。《检察院规矩》第六百七十六条规矩,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帮忙,有我国参与或许订立的世界公约规矩的,适用该公约规矩,可是我国声明保存的条款在外;无相应公约规矩的,依照互利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处理。据此可知,有例外情况,如我国声明保存的条款,则不适用该公约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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