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07:4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家庭寄养作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则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托付在家庭中哺育的照顾形式。
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育婴、生长,保证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略。
第二章 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许民政部门赞同的家庭寄养服务组织托付在契合条件的家庭中哺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 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有医疗、特殊教育、恢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挑选寄养家庭。
需求长时刻依托技术性照顾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组织家庭寄养。
第六条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赞同。
第七条 安顿在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越三名。
第三章 寄养家庭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则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许民政部门赞同的家庭寄养服务组织托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 寄养家庭应当一起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组织地点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居处。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寓居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寓居水平。
(二)有安稳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流行症或许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生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违法记载,无不良日子嗜好,联系友善,与邻里联系融洽。
(五)首要照顾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顾儿童的才能、经历,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有必要实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供给日子照顾,协助其进步日子自理才能。
(三)培养被寄养儿童树立杰出的思维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则组织被寄养儿童承受学龄前教育和职责教育。担任与校园交流,协作校园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作业。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供给矫治、肢体功用恢复训练、聋儿言语恢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时向家庭寄养服务组织反映被寄养儿童的生长状况。
(七)其他应当保证被寄养儿童权益的职责。
第四章 家庭寄养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组织,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赞同树立,从事家庭寄养作业的社会福利组织,分儿童福利组织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组织两类。
第十二条 家庭寄养服务组织首要承当以下作业: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作业计划并组织施行。
(二)树立本地区家庭寄养作业网络并辅导其运转。
(三)训练寄养家庭中的首要照顾人,组织寄养作业经历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哺育被寄养儿童供给技术性服务。
(五)定时看望被寄养儿童,及时处理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价寄养家庭的哺育作业。
(七)树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作业状况并提出主张。
第十三条 家庭寄养服务组织有必要聘任具有社会作业、心理学、医疗恢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作业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组织作业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份额不得高于1∶25。
第五章 寄养协议的实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定寄养协议,也能够授权家庭寄养服务组织与寄养家庭签定寄养协议,清晰寄养期限、两边的权利职责、寄养家庭中的首要照顾人等。
第十五条 寄养协议有必要约好对被寄养儿童组织试寄养,施行试寄养的时刻最长不得超越90日。
第十六条 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好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顾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组织有必要对被寄养儿童供给短期哺育服务。短期哺育服务的时刻一般不超越30日。
第十七条 寄养协议中约好的首要照顾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经家庭寄养服务组织赞同后在家庭寄养协议首要照顾人一栏中改变。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组织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资料的一起告诉寄养家庭。收养挂号处理结束后,寄养协议天然免除。
第十九条 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持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组织洽谈免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免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组织另行安顿。
第六章 监督办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作业负有以下监督办理职责:
(一)辅导查看本地区家庭寄养作业。
(二)担任寄养协议的存案检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实行。
(三)监督、评价家庭寄养服务组织的作业。
(四)和谐处理家庭寄养服务组织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洽谈,及时处理家庭寄养作业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异地家庭寄养有必要经两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赞同。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职责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当,两边还有协议约好的在外。
第二十二条 家庭寄养经费,包含被寄养儿童的日子、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组织的作业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工作经费中列支。
家庭寄养经费有必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家庭寄养服务组织能够经过与国(境)表里社会组织协作、经过承受社会捐献取得赞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许个人展开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协作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处理手续。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寄养家庭不实行本办法规则和协议约好的职责,由寄养家庭地点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能够免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形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补偿。
第二十五条 家庭寄养服务组织因作业失误,使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实行,由赞同树立该组织的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家庭寄养服务组织,由挂号办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实行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