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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如何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05:39
为了避免稳妥人与投保人对合同效能康复问题的洽谈久拖不决,使稳妥合同效能处于不确定状况,本条规则,自合同效能间断之日起二年内两边未达成协议的、稳妥人有权免除合同。即本条规则的合同效能康复的最长时刻限是自合同效能间断之日起二年,在二年内两边就合同效能康复问题未达成协议的,稳妥人有权免除合同。
人身稳妥尤其是长时刻寿险,兼有储蓄和出资的效果。
寿险中的稳妥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风险稳妥费,一是储蓄稳妥费。风险稳妥费是依据每年的风险稳妥金额计算出来的天然稳妥费。储蓄稳妥费则是投保人的储金,是用于积存起来作为责任准备金的。作为责任准备金的这部分稳妥费便是稳妥单的现金价值,它相当于投保人放在稳妥人处的储蓄存款,最后会以稳妥金的方式给付受益人。在人身稳妥合同免除后,合同效能尽管不存在了,但是在投保人长时刻付出稳妥费基础上堆集起来的现金价值却不因此而消失,稳妥人不能将它据为己有,应当交还投保人。
所以本条规则,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稳妥费的,稳妥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交还稳妥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稳妥费的,稳妥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交还稳妥费。对未交足二年稳妥费的,因为稳妥费付出时刻不长,稳妥单上积存的稳妥价值不多,所以本条规则稳妥人在扣除手续费后将稳妥费交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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