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常见行为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7:37
骗得出口退税款数额有必要在一万元以上,而且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时发作在出口事务过程中的,才构成骗得出口退税罪。接下来咱们就来了解下骗得出口退税罪常见行为,期望对大家能有所协助!
骗得出口退税罪常见行为有哪些
1、行为人采纳了假报出口等欺诈方法。
依据司法实践,常见的欺诈方法主要有:
勾结出口运营权
企业,不合法获取出口单证、署理出口事务。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一般自动找到有关外贸企业,以给“回扣”等各种条件为钓饵、提出代为安排国内“货源”、署理寻觅外商客户和署理出口报关等项事务。在外贸企业作出许诺后,犯罪分子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有的犯罪分子乃至随身携带假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署理人身份与外贸企业签定出口协议书。与此一起,犯罪分子又以代为安排国内“货源”名义,勾结国内不法出产、出售企业与外贸公司签定内贸合同;有的犯罪分子乃至直接与外贸公同签定内贸合同,一起向外贸企业供给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外贸企业供给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署理外贸企业进行所谓“出口报关”事务。
勾结不法出产
出售企业,不合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一般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贿赂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的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的份额核算)等方法,取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实践产品购销活动的虚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的货名一般是一些没有外贸出口约束的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产品等,开票的单价一般远远高于实践产品价格的十几倍乃至几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不法出产、出售企业树立联络,从企业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坐地收买不法企业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勾结不法商人
与外贸企业不合法调汇,从中获取不合法利益。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是标志外贸企业完结产品出口的重要凭据,因而是犯罪分子在施行其一系列骗得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中有必要完结的一个过程,也是犯罪分子实践获取不合法利益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一般与境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以向国内出资需求人民币等为由,借用境内外企业的外汇与外贸企业进行不合法调汇;有时犯罪分子则经过各种方法,将境内套取的外汇不合法汇至境外银行,然后以外商名义与国内外贸企业进行不合法调汇买卖。这种不合法调汇的价格一般比正常调汇价格高出许多,犯罪分子便从这不合法调汇的差价中取得了巨额利益。国内外贸企业尽管相应地在不合法调汇中造成了丢失,但为补偿这一丢失并从中获取必定“盈余”,他们只得冒险地运用犯罪分子供给的虚伪退税凭据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这种不合法买卖一且成功,便使两边从中均取得可观利益,终究只要国家的出口退税遭受巨大丢失。
受贿或欺诈方法
不合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品报关单。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一般选用的方法大体有四种,
一是在《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私刻假造的海关验讫章,虚拟货品已报关出口的现实。
二是贿赂海关工作人员,以少报多、以假充真或在底子没有货品出口的情况下,在《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虚拟货品已报关出口的现实。
三是运用海关口岸把关查看不严的缝隙,以假充真或空车过境,骗得海关在《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隐秘无货出口的现实真相。
四是购买少量货品或租借别人货品通关报验,然后以少报多,骗得海关在《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
特别是犯罪分子租借别人的货品,出境后一般又以私运方法或以较低价值报关人境,一批货品往复屡次运用、搞货品“游览”。这种虚拟货品出口现实的作案方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诈性,是当时欺诈(出口退税)犯罪分子较常用的手法。值得一提的是,在沿海地区的一些重要口岸,发现有少量海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不法分子,与骗得出口退税犯罪分子相勾结,专门从事租借货品的犯罪活动,从中获取不合法利益。这种人一般被称为“货主”,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也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行为人有必要是对其所出产或许运营的产品采纳假报出口等欺诈方法。
假如不是对其所出产或许运营的产品假报出口,而是经过假造或许受贿等方法,借出口退税的名义,随便骗得国家财产的,则不构成骗得出口退税罪,应为欺诈罪。
3、骗税行为有必要是在从事出口事务的过程中施行。
假如不是从事出口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假充出口企业,假报出口、假造、变造或许骗得退税凭据,骗得退税款,则不能构成骗得出口退税罪,归于欺诈行为,数额较大的应定欺诈罪。
4、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有必要到达必定的规范。
依据本条规则,这个规范为一万元以上。
骗得出口退税罪常见行为有哪些
1、行为人采纳了假报出口等欺诈方法。
依据司法实践,常见的欺诈方法主要有:
勾结出口运营权
企业,不合法获取出口单证、署理出口事务。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一般自动找到有关外贸企业,以给“回扣”等各种条件为钓饵、提出代为安排国内“货源”、署理寻觅外商客户和署理出口报关等项事务。在外贸企业作出许诺后,犯罪分子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有的犯罪分子乃至随身携带假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署理人身份与外贸企业签定出口协议书。与此一起,犯罪分子又以代为安排国内“货源”名义,勾结国内不法出产、出售企业与外贸公司签定内贸合同;有的犯罪分子乃至直接与外贸公同签定内贸合同,一起向外贸企业供给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外贸企业供给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署理外贸企业进行所谓“出口报关”事务。
勾结不法出产
出售企业,不合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一般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贿赂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的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的份额核算)等方法,取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实践产品购销活动的虚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的货名一般是一些没有外贸出口约束的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产品等,开票的单价一般远远高于实践产品价格的十几倍乃至几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不法出产、出售企业树立联络,从企业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坐地收买不法企业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勾结不法商人
与外贸企业不合法调汇,从中获取不合法利益。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是标志外贸企业完结产品出口的重要凭据,因而是犯罪分子在施行其一系列骗得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中有必要完结的一个过程,也是犯罪分子实践获取不合法利益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一般与境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以向国内出资需求人民币等为由,借用境内外企业的外汇与外贸企业进行不合法调汇;有时犯罪分子则经过各种方法,将境内套取的外汇不合法汇至境外银行,然后以外商名义与国内外贸企业进行不合法调汇买卖。这种不合法调汇的价格一般比正常调汇价格高出许多,犯罪分子便从这不合法调汇的差价中取得了巨额利益。国内外贸企业尽管相应地在不合法调汇中造成了丢失,但为补偿这一丢失并从中获取必定“盈余”,他们只得冒险地运用犯罪分子供给的虚伪退税凭据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这种不合法买卖一且成功,便使两边从中均取得可观利益,终究只要国家的出口退税遭受巨大丢失。
受贿或欺诈方法
不合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品报关单。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一般选用的方法大体有四种,
一是在《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私刻假造的海关验讫章,虚拟货品已报关出口的现实。
二是贿赂海关工作人员,以少报多、以假充真或在底子没有货品出口的情况下,在《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虚拟货品已报关出口的现实。
三是运用海关口岸把关查看不严的缝隙,以假充真或空车过境,骗得海关在《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隐秘无货出口的现实真相。
四是购买少量货品或租借别人货品通关报验,然后以少报多,骗得海关在《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
特别是犯罪分子租借别人的货品,出境后一般又以私运方法或以较低价值报关人境,一批货品往复屡次运用、搞货品“游览”。这种虚拟货品出口现实的作案方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诈性,是当时欺诈(出口退税)犯罪分子较常用的手法。值得一提的是,在沿海地区的一些重要口岸,发现有少量海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不法分子,与骗得出口退税犯罪分子相勾结,专门从事租借货品的犯罪活动,从中获取不合法利益。这种人一般被称为“货主”,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也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行为人有必要是对其所出产或许运营的产品采纳假报出口等欺诈方法。
假如不是对其所出产或许运营的产品假报出口,而是经过假造或许受贿等方法,借出口退税的名义,随便骗得国家财产的,则不构成骗得出口退税罪,应为欺诈罪。
3、骗税行为有必要是在从事出口事务的过程中施行。
假如不是从事出口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假充出口企业,假报出口、假造、变造或许骗得退税凭据,骗得退税款,则不能构成骗得出口退税罪,归于欺诈行为,数额较大的应定欺诈罪。
4、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有必要到达必定的规范。
依据本条规则,这个规范为一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