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住房并打算再购房缴,需要交多少纳税保证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12:40网友发问:
个人出售自有住宅并打算在1年内从头购房的,对出售现住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根据新购房的价值可减免,在过户时个人要先向税务机关交交税保证金,该保证金详细是怎么规则的?
律师回答:
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则:为鼓舞个人换购住宅,对出售自有住宅并拟在现住宅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从头购房的交税人,其出售现住宅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从头购房的价值可悉数或部分予以免税。详细办法为:
(一)个人出售现住宅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处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交税保证金方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交纳。税务机关在收取交税保证金时,应向交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税保证金收据",并归入专产存储。
(二)个人出售现住宅后1年内从头购房的,依照购房金额巨细相应交还交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宅出售额(原住宅为已购公有住宅的,原住宅出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则向财务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悉数交还交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宅出售额的,依照购房金额占原住宅出售额的份额交还交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三)个人出售现住宅后1年内未从头购房的,所交纳的交税保证金悉数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四)个人在请求交还交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合法、有用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承认后方可处理交税保证金交还手续。
(五)跨行政区域售、购住宅又契合交还交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交税保证金交纳地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交还交税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