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财产能否被强制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11:41【案情】
原告付某从事运送职业,被告张某从事建筑工程职业,原告屡次向被告供给河沙,两边结算时,被告尚欠原告河沙款,并出具相应欠条一份,时刻是2013年11月。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向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法院申述后胜诉。该案随后进入履行程序。本案在履行过程中,经法院履行法官查询,张某有一辆越野车,法院随即发动产业查控办法,将该车辆进行扣押,被履行人辩称该车辆系其妻婚前分期付款购买属其妻婚前个人产业法院无权扣押,履行法官当即去银行调取该车辆还款记载及车管所的车辆信息,并将该车辆进行查封,被履行人之妻随后提出履行贰言。法院查明,该车辆系被履行人妻子婚前个人所买,但两人结婚登记日期是2013年3月,被履行人向申请人出具的欠条时刻是2013年11月,被履行人也供认从事建筑工程职业是为家庭生计,法院以为被履行人所欠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能够履行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产业,履行法官向被履行人重复做思想工作并解说相关法律法规又找出相关事例对被履行人进行教育奉告其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被履行人终究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借到悉数履行款交齐,该案顺畅执结。
【不合】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婚前个人产业能否被强制履行。
一种观念以为:婚前个人产业不能被强制履行。新《婚姻法》规则婚前产业假如要作为“一起产业”,两边有必要约好。这就实际上必定、清晰了婚前个人产业不作为一起产业的处理准则。因而,婚前个人产业不由于婚姻的存续转化为一起产业,法院也不能强制履行夫妻一方的产业用以归还夫妻另一方所欠的债款。何为夫妻个人产业?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一)一方的婚前产业;(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言或赠与合同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五)应当归一方的产业。本案中张某妻建议自己的车辆系婚前自己的父亲赠与自己的陪嫁品,该产业归于个人产业,不能由于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法院不能强制履行该车辆用予归还另一方的个人债款。
另一种观念以为:婚前个人产业能够被强制履行用以归还夫妻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作的债款。《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婚姻法解说(二)》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本案中张某的债款发作在婚姻存续期间,尽管该债款系张某以个人名义所负,但并不影响该债款系夫妻一起债款的确定,由于张某未能证明债权人付某与其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也未从约好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产业。所以法院能够强制履行本案中张某妻的个人产业。
【分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念,从法条中能够看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除非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该债款为个人债款。别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产业能够采纳约好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个人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能够对立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好的,应当由建议人(夫或妻一方)负证明职责,不然,不得对立第三人。本案中,债权人付某与债款人张某没有清晰约好该债款为个人债款,张某与其妻也没有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产业,即便约好也不能对立好心第三人付某,除非张某能证明付某知道该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