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的相关问题及其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22:17窝藏、庇护罪,可分解为窝藏罪与庇护罪。窝藏罪,是指明知是违法的人而为其供给躲藏场所、资产,帮忙其逃匿的行为;庇护罪,是指明知是违法的人而作假证明庇护的行为。
一、行为目标是“违法的人”。
首要,“违法的人”应从一般意义上了解,而不能从“无罪推定”的视点做出解说。易言之,尽管包含严厉意义上的“罪犯”,但不是仅指现已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定的人。
其次,已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作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而成为侦办、申述目标的人,即便过后被法院确认无罪的,也归于“违法的人”。
再次,即便暂时没有被司法机关作为违法嫌疑人,但的确施行了违法行为,因此将被公安、司法机关作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而成为侦办、申述目标的人,相同归于“违法的人”。
最终,施行了契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没有到达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原则上归于“违法的人”。但假如行为人确认、案子现实清楚,公安、司法机关不可能介人刑事司法活动,对这类“违法的人”施行所谓窝藏、庇护的行为,不成立违法。例如,12周岁的甲杀戮乙,案子现实清楚,公安机关不可能立案侦办:窝藏甲的行为,不成立窝藏罪。
概言之,关于本条中的“违法的人”要从一般用语仁了解。
二、行为内容为窝藏、庇护违法的人。
“为违法的人供给躲藏场所、资产”与“帮忙其逃匿”不是手法行为与意图行为的联系,而归于并排联系。除供给躲藏场所、资产向违法的人通报侦办或追捕的动态、向违法的人供给扮装的用具等,也归于帮忙其逃匿的行为。依据案子现实,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确系违法分子,如保证人与被告人勾结,帮忙被告人逃匿,视其情节,已构成违法的,对保证人以窝藏罪论处。“帮忙”不是共犯意义上的帮忙,即便违法人没有计划逃匿,也没有逃匿行为,但行为人使违法人昏倒后将其送至外地的,或许劝诱、迫使违法人逃匿的,也归于“帮忙其逃匿”。
庇护,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供给虚伪证明掩盖违法的人。庇护应是与窝藏相同性质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别原因为了使违法人逃匿,而自己假充违法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许施行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违法人的行为的,也应确认为本罪。
3.片面构成要件为成心,即明知是违法的人而施行窝藏、庇护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庇护的是违法的人。在开端施行窝藏、庇护行为时明知是违法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端施行窝藏、庇护行为时不明知是违法人,但发现对方是违法人后依然持续施行窝藏、庇护行为的,也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