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与困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12:50一、股东代表诉讼准则概说
股东代表诉讼准则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遭到别人危害,特别是遭到有操控权的股东、实践操控人、董事、监事以及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等的危害,而公司怠于或不能行使诉权时,契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危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令职责的诉讼准则。股东代表诉讼源于英国衡平法,也被称为派生诉讼、衍生诉讼和传来诉讼;通过100余年的开展,股东代表诉讼已被普通法和大陆法系的大都国家或区域选用。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保护本身利益向公司或其别人提起的直接诉讼。一般来说,直接诉讼的原告是终究获益者,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仅仅享有名义上的诉权,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仅仅由于具有股份而直接获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都设有特别的要求和约束,这也是它有别于直接诉讼的特征之一。
现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令法规并没有对股东代表诉讼准则作出规则。可是在司法实践中,现已呈现了若干归于股东代表诉讼性质的案子,可是由于没有相应的规矩能够遵从,各地法院的实践操作极不共同。2004年2月24日,北京市高档人民法院发布施行《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中第8条规则“股东以公司利益遭到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妥行为的危害提起的诉讼怎么确认当事人?该类诉讼归于股东代表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公司股东能够作为原告,被告为作出不妥行为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买卖的相对人,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实践上,该条规则的便是股东代表诉讼,可是由于该条规则仅仅北京高档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不管其法令效力、仍是施行规模均存在适当的限制。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修订过的《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第152条对股东代表诉讼准则作出了相关规则。
二、新《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准则的建立
依据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则:“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则的景象的,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接连180日以上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书面恳求监事会或许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则的景象的,前述股东能够书面恳求董事会或许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履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款)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监事,或许董事会、履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则的股东书面恳求后回绝提起诉讼,或许自收到恳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许情况紧急、不当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的,前款规则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款)
“别人侵略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形成丢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股东能够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款)
而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则“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则,给公司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新《公司法》第152条的上述规则,在我国第一次以法令的方式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准则。关于该准则的最新规则,咱们从几个方面进行解读如下:
(一)诉讼主体 作为一种诉讼准则组织,诉讼主体自然是诉讼组织的首要问题,由于任何诉讼均是在人(广义上的人)与人之间进行的,而主体是否适格又是诉讼能否继续进行的底子。
1、原告
原告作为诉讼的发起者,自然是不可或缺的诉讼主体。可是在股东代表诉讼准则中,是不是一切的股东均具有原告的主体资历?对此,各国法令规则的并不共同。我国新《公司法》第152条对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资历,依据公司类别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则,即:有限职责公司任何股东均能够作为合格原告提出相应的代表诉讼,而不考虑持股份额;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要接连180日以上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干作为适格原告提起代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