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担保债权申报重要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08:19
许多朋友对债款的相关问题感到困惑,老是搞不清楚债款人、债款人、担保人三者的联系。比方许多人对产业担保债款申报这一问题感到非常困惑。那么,产业担保债款申报重要吗?它的法令依据是什么呢?下面是由听讼网小编收集到的相关材料。
产业担保债款申报重要吗?法令依据是什么?
首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则,“债款人应当在收到告诉后一个月内,未收到告诉的债款人应当自布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款,阐明债款的数额和有无产业担保,而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款的,视为主动抛弃债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也作了相同的规则。从法令规则看,有产业担保的债款和无产业担保的债款均应当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主动抛弃,法令对债款应当申报的规则并没有扫除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不申报相同视为抛弃。
其次,《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则,债款人会议的职权包含“检查有关债款的证明材料,承认债款有无产业担保及其数额”。可见,关于债款,不管有无产业担保;均应承受债款人会议的检查,只要通过债款人会议承认的债款,方可依破产法的有关规则行使权力,未获得债款人会议承认的有产业担保债款,不受别除权准则的维护。因而,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也有必要申报,未作申报,债款人会议的检查承认也就无从谈起,债款人就不能行使别除权。
再次,《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则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是建立在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已在法定债款申报期限内进行了申报的基础上的。《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则,“一切债款人均为债款人会议成员。”也便是说,不管是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仍是无产业担保的债款人,都是债款人会议的成员。该规则是以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已申报了债款为条件的,不然其成为债款人会议的成员也就无从谈起。《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则,“破产宣告前建立的无产业担保的债款和抛弃优先受偿权力的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为破产债款。”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则,“有产业担保的债款,其数额超越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款,按照破产程序受偿。”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3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41条规则,“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许其他担保物的价款,缺乏其所担保的债款数额的,其差额部分列为破产债款。”假如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款,那么其抛弃优先受偿权力的一起,也抛弃了债款,是不能作为一般破产债款处理的。假如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款,那么其未能优先受偿的剩下债款天然视为抛弃,也是不能作为破产债款按照破产程序受偿的。因而,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是以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已在法定债款申报期限内进行了申报为条件的,不然不能建立。别的,假如担保物在债款人行使权力前灭失的,其优先受偿的权力也随之消除,其债款作为破产债款,依破产程序受偿。这一观念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无争议。它也是以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已在法定期限内申报了债款为条件的。
以上便是小编收集整理到的相关材料,期望可以对您有所协助。产业担保债款申报是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咱们一定要认真对待。假如您的状况比较特别或许杂乱,欢迎您到听讼网进一步咨询,咱们的在线律师会竭尽所能为您供给专业回答。
产业担保债款申报重要吗?法令依据是什么?
首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则,“债款人应当在收到告诉后一个月内,未收到告诉的债款人应当自布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款,阐明债款的数额和有无产业担保,而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款的,视为主动抛弃债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也作了相同的规则。从法令规则看,有产业担保的债款和无产业担保的债款均应当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主动抛弃,法令对债款应当申报的规则并没有扫除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不申报相同视为抛弃。
其次,《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则,债款人会议的职权包含“检查有关债款的证明材料,承认债款有无产业担保及其数额”。可见,关于债款,不管有无产业担保;均应承受债款人会议的检查,只要通过债款人会议承认的债款,方可依破产法的有关规则行使权力,未获得债款人会议承认的有产业担保债款,不受别除权准则的维护。因而,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也有必要申报,未作申报,债款人会议的检查承认也就无从谈起,债款人就不能行使别除权。
再次,《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则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是建立在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已在法定债款申报期限内进行了申报的基础上的。《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则,“一切债款人均为债款人会议成员。”也便是说,不管是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仍是无产业担保的债款人,都是债款人会议的成员。该规则是以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已申报了债款为条件的,不然其成为债款人会议的成员也就无从谈起。《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则,“破产宣告前建立的无产业担保的债款和抛弃优先受偿权力的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为破产债款。”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则,“有产业担保的债款,其数额超越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款,按照破产程序受偿。”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3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41条规则,“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许其他担保物的价款,缺乏其所担保的债款数额的,其差额部分列为破产债款。”假如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款,那么其抛弃优先受偿权力的一起,也抛弃了债款,是不能作为一般破产债款处理的。假如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款,那么其未能优先受偿的剩下债款天然视为抛弃,也是不能作为破产债款按照破产程序受偿的。因而,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是以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已在法定债款申报期限内进行了申报为条件的,不然不能建立。别的,假如担保物在债款人行使权力前灭失的,其优先受偿的权力也随之消除,其债款作为破产债款,依破产程序受偿。这一观念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无争议。它也是以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已在法定期限内申报了债款为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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