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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的事数形态及法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21:24

在日常的法令办案中,怎么界定行政违法行为的个数及品种,是正确做出行政处分的条件。因为我国行政法当时无相应的明文规定,而成为实际操作中的要点和难点。比方,张王二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屡次一起出产出售冒充别人商标、包装、装潢的残次产品,该怎么处理?信任全国的工商部门,会有很多不同的答案。本文企图学习刑法中的“罪数形状”的理论,对此作一讨论。
一、何谓“事数形状”
“刑法”中的“罪数形状”,是指违法行为的个数及其体现形状。相同的道理,“行政法”中的“事数形状”,是指行政违法行为的个数及其体现形状。作此界说的理论基础,是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而言。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法令关系主体违背行政法令规范,损害受维护的行政法令关系,对社会形成必定程度的损害,没有构成违法的行为,是种“初级阶段”的违法。
二、确认“事数”的规范
在“刑法”中,确认违法行为的个数以违法构成为规范,契合四个要件(主体、客体、片面方面、客观方面),构成一个违法行为。即但凡行为人以一个犯意,施行一个行为,契合一个违法构成的,便是一罪。但凡以数个犯意,施行数个行为,契合数个违法构成的,便是数罪。假如数个违法构成是同一性质的,叫同种数罪;假如数个违法构成是不同性质的,叫不同种(异种)数罪。同理,假如行政违法当事人的行为一起具有四个要件,就能够认定为一个行为,也称为“一事”(注:片面差错不是行政处分的条件条件,特别规定在外),契合数个构成要件的,便是“数事”。
三、“事数形状”的品种及法令适用
学习刑法关于违法行为的分类,如继续犯、连续犯、牵连犯、竞合犯,……,笔者将行政违法行为分类如下:
1、继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继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也叫继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以下简称“继续行为”,其他相同),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作之后,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不法状况一向处于继续之中。《广告法》第37条:“虚伪宣扬”是继续违法的典型形状。这一违法行为从行为人预备广告发布开端,一向到误导顾客停止,其具有时刻上不间断性和损害客体的同一性特色。该行为好像能够以时刻为规范分段构成契合同一构成要件的数个违法。可是,片面上看,这一违法出于一个差错,虽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动作体现,但行为具有延续性,在本质上是一事,而非多事,应按一事处分。再比方,无照经营,从开端起至被查办至,其违法行为一向处于继续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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