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过失致人重伤罪与故意伤害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22:17[案情]
2008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汪亮在赌博过程中与本村乡民汪明付发作对立,后在回家途中得知汪明付等人与其爷爷汪开友发作争持,便到汪开友家与汪文兵等人一同前往汪明付家欲作理论,在汪明付家门前,汪文兵及其妻子与汪明付的妻子发作争执,汪明付手拿尖刀向被告人汪亮冲来,被告人汪亮捡起汪明付家门前的一块砖头,在看到汪明余距汪明付死后一米左右的情况下砸向汪明付,砖头终究砸中汪明余头部,致汪明余受伤,经司法鉴定,汪明余的伤情构成重伤。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汪某的定性首要存在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汪亮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重伤罪。汪亮在面临汪明付的实际风险时,此刻是近似于防卫状况中,片面上没有损伤汪明余的成心,并且汪亮拿砖头砸的对象是汪明付,而不是汪明余,对汪明余的重伤,不是汪亮所等待的成果,不是成心行为的内容,所以对终究形成汪明余重伤,仅仅一种过错行为,应构成过错致人重伤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定被告人汪亮成心损伤别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成心损伤罪。一起被告人汪亮还应对犯罪行为所形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经查,被告人汪亮拾砖头砸汪明付时,看到汪明余和汪明付相距不远,应明知其持砖砸击行为或许发作损伤汪明余身体的成果,仍听任这种成果发作,其片面动意应归于刑法所称的直接成心,其行为构成成心损伤罪。
[分析]
上述两种定见争辩的焦点,关键在于差异过错致人重伤罪与成心损伤罪的不同。
这两个罪名客观上都形成了致人重伤的成果,仅仅二者在片面方面有所不同。成心损伤罪中,行为人对呈现重伤成果片面心态上是出于成心的意图;而过错致人重伤罪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或许会发作被害人重伤的成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许现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致使发作被害人重伤的成果。就本案,详细是直接成心与过于自信的差异,直接成心是行为人对损害成果的发作持有听任情绪,持无所谓的情绪,不对立、从内心上讲,是能够忍受的。过于自信是对损害成果的发作持有对立情绪,没有想到重伤成果会发作,片面上只对重伤成果有过错,并无损伤的成心。
在本案中,被告人汪亮在片面上应明知自己手拿砖头朝汪明付方向砸向,自己应知道砖头或许砸中汪明付或其他的人,因其别人在汪明付周围不远,对终究砸中谁,此刻基本上持听任情绪,即砸中汪明付最好,要是砸中汪明付只相距不远的汪明余等其别人也行,在这种心思分配下,砖头终究砸中汪明余头部,致汪明余受伤。汪亮置汪明付自己及周围人身安全于不管,即明知会发作汪明付自己及周围人受伤的成果,而听任这种损害成果发作,归于直接成心的心思。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的观点,即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构成了成心损伤罪,而不该认定为过错致人重伤罪。(触及人名均为化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