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肖像权加害行为的解释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18:33

关于肖像权加害行为的解说论
(一) 现行法的规则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则, 未经自己赞同, 不得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公民的肖像。《民通定见》第139条规则, 以盈利为意图, 未经公民赞同运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修橱窗等, 应当确定为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就解说论而言, 上述两个条文只是规则了有关肖像运用的景象。权利人能够阻止或许恳求法院阻止别人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其肖像。损害肖像权加害行为的构成, 需求一起具有: 未经赞同、以盈利为意图运用。未经赞同的确定一般不会发作争议, 下面首要评论对肖像运用的确定。
(二) 运用肖像
1.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别人肖像, 不管何种类型的肖像, 均需求别人赞同
依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则, 只需是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别人肖像, 均需求别人赞同,不然即构成侵权。换言之, 不管何种类型的肖像, 在未经权利人赞一起, 均不得盈利运用。刘翔案中, 一审法院之所以证明刘翔肖像归于与特定意义公共事情相结合的肖像, 意图在于证明精品报社对刘翔肖像的运用归于对该特定意义公共事情的报导, 然后得出对刘翔肖像非以盈利为意图运用的定论。对此证明思路, 二审法院也是赞同的。这一证明暗含的条件是, 如果是盈利意图的运用, 即使是特定意义公共事情相联系的肖像, 也会构成侵权。依举重明轻之法理,对独立于特定意义公共事情的肖像的盈利运用, 当然构成侵权。
(1) 何谓以盈利为意图运用
《民通定见》第139条以罗列方法解说了“以盈利为意图运用”的意义。据此, 做广告、商标、装修橱窗归于以盈利意图的运用。可是, 此罗列是不完全罗列。这不仅是由于139条的罗列运用了“等”字, 就从生活经验来看, 以盈利为意图的运用方法, 也绝不限于这三种状况。法令规则不可能尽头罗列一切以盈利为意图的运用方法。在此状况下, 只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比方, 在评论刘翔案时, 很多人建议《精品购物攻略》这样的报纸, 运用别人肖像就是以盈利为意图。这一判别包含一个条件, 即从报纸自身能够推断出其行为是否盈利的定论。即相同的一个行为, 某种报纸做了会被确定为盈利行为, 而其他报纸做了则不会被确定为盈利行为。
这样看来, 存在着任何行为都是盈利行为的报纸; 与此相对应, 也存在任何行为都不是盈利行为的报纸。当然, 还存在着某些行为是盈利行为、某些行为不是盈利行为的报纸。这一建议值得商讨。首要, 在现在的中国内地, 一切的报纸都具有相同的法令特点。其次, 需求清晰此种语境下“盈利”一词所指称行为的意义。能够被指称为报纸盈利行为的, 至少包含两种状况。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