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奸污妇女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19:51
强奸妇女是一项很重的罪名,有很多人可能会依据觉得妇女的羞耻心觉得其时分不会报案的侥幸心理对妇女进行必定的强奸猥亵的。对此的暴力奸污妇女案刑事裁决书应该怎样写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我们具体介绍下。
暴力奸污妇女案刑事裁决书
暴力奸污妇女案刑事裁决书范文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男,1975年3月8日出世,汉族,众彩商场小袁水产帮工。2014年6月14日因涉嫌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拘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
辩解人陈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定,原审被告人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使署理检察员郭某出庭实行职务,上诉人唐某及其辩解人陈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判定确认:
2012年5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到南京市原下关区名士埂96号平房,见被害人李某一人在家,趁李某不备潜入李某家中,从死后忽然抱住李某,在其时情境下李某受惊吓惊骇不敢抵挡,唐井国强行与李某发作性关系,后逃离现场。
上述现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依据证明,被害人苏某、刘某、孙某、位佳佳、李某、许某的陈说及辨认笔录,证人殷某、任某、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井国的供述,南京市公安局依据判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法证)字[2014]212、188、214、215、213号依据查验报告书,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定论书、状况阐明检材数据入库信息,宁公(下)勘[2009]1316号、[2012]382号、587号、宁公(鼓)勘[2013]9241号、287号、207号现场勘验查看笔录及相应的刑事拍摄相片,查看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六份、案发通过以及捕获通过,说话记载,户籍材料等。
原审法院以为,被告人唐某以暴力、钳制或其他办法强制猥亵妇女、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办。唐某判定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为维护社会治安次序,维护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略,结合唐某在本案中违法的现实、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则,确认被告人唐井国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七年。
上诉人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解人的首要辩解定见:
1、确认唐某施行强制猥亵苏某、刘某的现实不清,依据不足;
2、确认唐某犯强奸罪定性过错;
3、唐某没有翻供现象,认罪、悔罪情绪较好,活跃揭露别人违法现实,具有建功体现。
出庭检察员以为,原审判定确认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定性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主张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强奸罪的现实及依据与原审判定共同。上诉人及其辩解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未供给新的依据。本院对经原审质证、认证的依据予以承认。二审期间检察员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依据:两份状况阐明,证明苏某案子案发后,公安机关即到现场提取生物检材,并将检材送入库待比对,以及捕获唐某时对唐井国提取血样的状况。一份DNA检材数据入库信息,证明苏某案子提取的生物检材与唐井国血样入数据库的状况。一份发破案通过,证明公安机关在侦破郑腾案子时,依据郑腾案子的头绪破获陈海丰强奸一案。上述依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上诉人唐某以暴力、钳制或其他办法强制猥亵妇女、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办。唐某判定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关于唐井国及其辩解人提出的“确认唐某施行强制猥亵苏某、刘某的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解定见,经查,尽管唐某归案后对强制猥亵苏某、刘某的现实供述并不清晰,但案发后,被害人马上报案,公安人员在现场提取到了有关的生物检材,并经依据查验确认了作案人员为唐某,确认这两笔现实还有被害人的陈说、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拍摄相片等依据,依据之间能够彼此印证,故此上诉理由及辩解定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用。关于唐某及其辩解人提出的“确认唐某犯强奸罪定性过错”的上诉理由及辩解定见,经查,被害人李某陈说,其一人在家时有人进入,其惧怕对方对其晦气,且上诉人的供述也能够印证被害人的陈说,能够确认上诉人违反妇女毅力,强行与妇女发作性关系,故此上诉理由及辩解定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用。关于唐某的辩解人提出的“唐某没有翻供现象,认罪、悔罪情绪较好,活跃揭露别人违法现实,具有建功体现”的辩解定见,经查,唐某尽管在侦办阶段有过屡次供述,但供述并不安稳,对有些现实予以否定,不能确认认罪、悔罪情绪好,其所揭露的别人违法现实,系公安机关现已把握的现实,并不构成建功,故此辩解定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用。出庭检察员出庭定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用。原审判定确认的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定性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保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裁决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期望我们在自己周边的人遇到这种状况的时分要及时伸出帮助之手,而不要听任罪恶发作。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暴力奸污妇女案刑事裁决书
暴力奸污妇女案刑事裁决书范文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男,1975年3月8日出世,汉族,众彩商场小袁水产帮工。2014年6月14日因涉嫌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拘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
辩解人陈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定,原审被告人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使署理检察员郭某出庭实行职务,上诉人唐某及其辩解人陈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判定确认:
2012年5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到南京市原下关区名士埂96号平房,见被害人李某一人在家,趁李某不备潜入李某家中,从死后忽然抱住李某,在其时情境下李某受惊吓惊骇不敢抵挡,唐井国强行与李某发作性关系,后逃离现场。
上述现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依据证明,被害人苏某、刘某、孙某、位佳佳、李某、许某的陈说及辨认笔录,证人殷某、任某、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井国的供述,南京市公安局依据判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法证)字[2014]212、188、214、215、213号依据查验报告书,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定论书、状况阐明检材数据入库信息,宁公(下)勘[2009]1316号、[2012]382号、587号、宁公(鼓)勘[2013]9241号、287号、207号现场勘验查看笔录及相应的刑事拍摄相片,查看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六份、案发通过以及捕获通过,说话记载,户籍材料等。
原审法院以为,被告人唐某以暴力、钳制或其他办法强制猥亵妇女、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办。唐某判定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为维护社会治安次序,维护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略,结合唐某在本案中违法的现实、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则,确认被告人唐井国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七年。
上诉人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解人的首要辩解定见:
1、确认唐某施行强制猥亵苏某、刘某的现实不清,依据不足;
2、确认唐某犯强奸罪定性过错;
3、唐某没有翻供现象,认罪、悔罪情绪较好,活跃揭露别人违法现实,具有建功体现。
出庭检察员以为,原审判定确认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定性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主张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强奸罪的现实及依据与原审判定共同。上诉人及其辩解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未供给新的依据。本院对经原审质证、认证的依据予以承认。二审期间检察员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下依据:两份状况阐明,证明苏某案子案发后,公安机关即到现场提取生物检材,并将检材送入库待比对,以及捕获唐某时对唐井国提取血样的状况。一份DNA检材数据入库信息,证明苏某案子提取的生物检材与唐井国血样入数据库的状况。一份发破案通过,证明公安机关在侦破郑腾案子时,依据郑腾案子的头绪破获陈海丰强奸一案。上述依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上诉人唐某以暴力、钳制或其他办法强制猥亵妇女、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办。唐某判定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关于唐井国及其辩解人提出的“确认唐某施行强制猥亵苏某、刘某的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解定见,经查,尽管唐某归案后对强制猥亵苏某、刘某的现实供述并不清晰,但案发后,被害人马上报案,公安人员在现场提取到了有关的生物检材,并经依据查验确认了作案人员为唐某,确认这两笔现实还有被害人的陈说、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拍摄相片等依据,依据之间能够彼此印证,故此上诉理由及辩解定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用。关于唐某及其辩解人提出的“确认唐某犯强奸罪定性过错”的上诉理由及辩解定见,经查,被害人李某陈说,其一人在家时有人进入,其惧怕对方对其晦气,且上诉人的供述也能够印证被害人的陈说,能够确认上诉人违反妇女毅力,强行与妇女发作性关系,故此上诉理由及辩解定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用。关于唐某的辩解人提出的“唐某没有翻供现象,认罪、悔罪情绪较好,活跃揭露别人违法现实,具有建功体现”的辩解定见,经查,唐某尽管在侦办阶段有过屡次供述,但供述并不安稳,对有些现实予以否定,不能确认认罪、悔罪情绪好,其所揭露的别人违法现实,系公安机关现已把握的现实,并不构成建功,故此辩解定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用。出庭检察员出庭定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用。原审判定确认的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定性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保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裁决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期望我们在自己周边的人遇到这种状况的时分要及时伸出帮助之手,而不要听任罪恶发作。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