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17:56
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在金融事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说及相关解说对“最高额确保”均未作出清晰规则,在详细金融活动、审判实践中不易操作的,且有些解说规则又彼此对立,有待各届在实践中一起讨论以达到一致。笔者现就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在金融事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所应采纳的对策进行开始讨论。
(一)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中的“最高债款额”承认问题。
“最高债款额”是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的核心内容。最高债款额是指“债款发作额”仍是指“债款余额”,决议着担保人的担保职责规划的巨细,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决议着一个案子的审理成果,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所以,对“最高额债款”的了解及怎么承认是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案子的关健。如:某信用社与王某、顾某、及胡某等十位担保人签定了一份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合同约好:某信用社于1997年2月1日至2000年2月1日,在最高累放额为20万元极限内,向王某发放告贷。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在1997年2月1日至2002年2月1日为告贷人王某供给按份连带担保,确保规划为告贷本金、利息、罚息及完成债款的费用。合同签定后,某信用社于1997年2月1日向告贷人发放告贷19万元。1998年12月31日,告贷人王某归还告贷9万元。1999年3月5日,某信用社再次向王某发放10万元。直至2000年1月31日,告贷人王某共欠某信用社告贷12.5万元。后经屡次催要,王某未能归还告贷,故某信用社于2002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告贷12.5万元,并要求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在12.5万元规划内承当按份连带确保职责。本案就最高债款额的承认问题发作两种意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本案中“最高债款额”为20万元,只需告贷人王某终究所欠某信用社的告贷没有超越20万元,那么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就应当在20万元规划内承当确保职责。所以顾某、胡某等担保人就应当为告贷人王某所欠某信用社的12.5万元告贷承当确保职责。
另一种定见以为,已然借、贷、担保三方约好最高债款额为累放额,也便是说告贷人在必定时刻内不管向告贷人发放多少次告贷,也不管告贷人归还多少告贷,发放告贷总额不得超越约好的限额。此定见将最高债款额了解为“债款发作额”。本案中,某信用社第一次发放告贷19万元,在今后发放告贷时,应在20万元限额内发放,也便是说,今后最多只能再发放1万元告贷,而某信用社却超量发放告贷9万元,超量部分担保人不该承当确保职责而只应对12.5万元之中的3.5万元承当确保职责。
笔者以为第二定见既契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又不违反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则,是正承认见。由于告贷、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确保告贷合一起,约好最高债款额为“累放额”即“发作额”,那么,作为告贷方某信用社就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在20万元以内发放告贷,而不该当在第一次发放19万元之后,再次向告贷人发放10万元。某信用社前后累计发放告贷29万元,超越约好额9万元,那么担保人对此超出部分的告贷不该当承当确保职责,而应由告贷人承当职责,担保人仅对告贷人未能归还的12.5万元之中的3.5万元承当确保职责。
经过这两种定见比较,将“最高债款额”约好为“债款余额”,担保人应承当12.5万元的担保职责。而将“最高债款额”了解为“债款发作额”,担保人则承当3.5万元的担保职责。而关于告贷人某信用社来讲,假如按合同约好,仅在20万元之内向告贷人发放告贷,到期满之日,告贷人仅有3.5万元告贷未能归还,这关于告贷人仍是担保人归还此告贷都不会有什么太大的困难,一起也有利于某信用社假贷资金回笼,防止人、财、物的糟蹋。反之,告贷人则有12.5万元告贷资金不能归还,无形之中,增大了担保人折确保职责。所以说,“将最高债款额了解为“债款发作额”愈加有利于金融假贷资金的安全工作,对借、贷、担保三方有百益而无一害。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额确保的相关规则,将“最高债款额”清晰规则指的是“债款余额”,是从全国金融体制改革与开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局考虑而拟定的。但我国现在金融体制并不非常健全,有些银行工作人员不按规章制度就事,对告贷人、担保人的经济才能、资历不严厉检查,乃至违法乱纪,严峻不负职责;有些告贷人精于投机,用银行资金进行周转,在无力归还告贷时转嫁偿贷危机,乃至与告贷银行歹意勾结,将担保人陷于晦气位置,然后构成国有资产丢失,构成许多不稳定要素。
归纳考虑多方利害关系,在近必定时刻内,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确保告贷合一起,将最高债款额约好为“债款发作额”较为适合。
(二)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中的“确保期间”问题。
在金融告贷担保实践中当事人对确保期间的约好存在着无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现象。详细体现为:约好确保期间超越告贷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约好确保期间早于或等于告贷债款实行期限;约好确保期间为至债款归还之日等几种情况。这对债款人何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力构成困难。为此《担保法》若干问题解说规则:告贷人与确保人清晰约好确保期间的,应当履行约好期间。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对确保期间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如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约好有确保人清偿期限的,确保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好债款归还期限的,确保期间自最高额确保停止之日或自债款人收到确保人停止确保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
确保期间是最高额确保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借、贷、担保三方应引起高度重视,正确了解确保期间的概念,严厉区别确保期间与债款发作期间的含义,精确合理承认确保期间的起止时刻,以防止呈现确保期间无约好或约好不清晰而导致的晦气结果,一起有利于债款人及时主张权力,确保假贷资金及时安全回笼,削减金融危险。
(三)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中“决算日”的承认问题
“决算日”是最高额确保特有的概念,因最高额确保所担保的是必定时刻内接连发作的不特定债款的终究余额,这个时刻点便是决算期或决算日,其法令功用在于承认债款余额即最高额确保人应当承当的确保数额。
“决算日”或“决算期”日前还仅仅学者进行学术讨论时所运用的名词,我国法令并未直接规则或选用“决算日”或“决算期”,决算日到底是哪个时刻点呢?依据《担保法》解说第二十三条规则,最高额确保的不特定债款承认后,确保人应当对最高额极限就必定时刻接连发作的债款余额承当确保职责。由此规则,能够了解为:“最高额确保的不特定债款承认之日”即为决算日也便是“债款余额的承认之日”。债款余额的承认包含两方面:一是债款发作的承认,即今后不能再发作新的债款,二是债款清偿的承认,即在主债款期满后没有归还,构成承认的债款,因而,在最高额确保合同中只要在这两方面都承认的情况下,债款余额才干终究承认。在最高额确保条件下假如一笔主债款没有约好还款期限就不能终究承认债款余额,如某银行、A公司、B公司签定了一份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最高债款额为1200万元,告贷期间为一年从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每月给A公司发放告贷100万元,由B公司供给担保。合同签定后,某银行每月发放告贷100万元给A公司并出具欠据,期限为一年。告贷期间届满即直至2000年12月31日,银行共为A公司发放告贷1200万元。至2001年10月,A公司尚欠某银行1100万元。此案应怎么承认其决算日呢?从决算日的功用体现之一,债款发作的承认含义上说,2000年12月31日即为“决算日”,也便是说今后不再发作新的债款,而从另一体现债款清偿的承认来讲,即主债款没有归还,构成承认债款,“决算日”则为2001年12月31日,即为终究一笔主债款清偿期。这对承认“决算日”或“决算期”构成必定的困难。从一般金融事务实践中,告贷的清偿期大多把握在一年为宜,一般不会影响诉讼时效,笔者以为此案的“决算日”或“决算期”定为2002年1月1日较为适宜,由于这样即处理了不会发作新的债款,又满意了终究一笔主债款清偿期届满,还不会导致其它主债款超越诉讼时效。为此,借、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确保告贷合一起,应当充分考虑告贷期间及方法,考虑到每笔主债款的清偿期限,以便及时承认决算期,确保债款的及时完成,削减金融胶葛。
(四)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上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力人在法定时刻内不行使权力,就会损失恳求人民法院维护其民事权益的法令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力人恳求人民法院维护其权力的有用期限。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力人损失了法令维护的实体含义上的诉讼。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则,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二年)、特别诉讼时效(一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而告贷胶葛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告贷合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为有用的诉讼时效期间,而告贷担保合同是告贷合同的从合同,故其诉讼时效在一般情况下,随告贷合同胶葛案子而定。
作为担保合同的特别类型――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该怎么承认其诉讼时效呢?有一种观念以为:最高额确保下可能发作多笔债款,每一笔债款的实行期又各不相同,因而,最高额确保下的每一笔主债款的诉讼时效应逐笔核算。另一观念以为最高额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要比及决算日后一致核算,逐笔核算诉讼时效不契合最高额确保合同的特征。
小编以为第一种观念疏忽了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所独有的法令特征,过火强调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而第二种观念虽契合最高额确保合同的法令特征,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但此观念缺少直接的法令规则,因而,在实践上面临着与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则相冲突的法令危险。笔者主张在详细金融事务操作中,在最高额确保合同中的每一笔告贷的发放时,应考虑将来诉讼中可能会遇到的诉讼时效等问题,尽量缩短发放期间和清偿期限,一般把握不超越一年。别的主张金融机构的监督部门对最高额确保合同的告贷人及担保人的运营情况、偿贷才能、资金运用情况等,每半年进行核对、监督,对债款余额每一年进行一次核算,并经借、贷、担保三方承认这样不只能够处理诉讼时效问题,并且能够使合同各方有用地把握事务规划,并将事务规划把握在必定的规划内。以上是听讼网小编对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的浅显知道与了解,有许多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说及相关解说对“最高额确保”均未作出清晰规则,在详细金融活动、审判实践中不易操作的,且有些解说规则又彼此对立,有待各届在实践中一起讨论以达到一致。笔者现就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在金融事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所应采纳的对策进行开始讨论。
(一)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中的“最高债款额”承认问题。
“最高债款额”是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的核心内容。最高债款额是指“债款发作额”仍是指“债款余额”,决议着担保人的担保职责规划的巨细,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决议着一个案子的审理成果,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所以,对“最高额债款”的了解及怎么承认是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案子的关健。如:某信用社与王某、顾某、及胡某等十位担保人签定了一份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合同约好:某信用社于1997年2月1日至2000年2月1日,在最高累放额为20万元极限内,向王某发放告贷。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在1997年2月1日至2002年2月1日为告贷人王某供给按份连带担保,确保规划为告贷本金、利息、罚息及完成债款的费用。合同签定后,某信用社于1997年2月1日向告贷人发放告贷19万元。1998年12月31日,告贷人王某归还告贷9万元。1999年3月5日,某信用社再次向王某发放10万元。直至2000年1月31日,告贷人王某共欠某信用社告贷12.5万元。后经屡次催要,王某未能归还告贷,故某信用社于2002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告贷12.5万元,并要求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在12.5万元规划内承当按份连带确保职责。本案就最高债款额的承认问题发作两种意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本案中“最高债款额”为20万元,只需告贷人王某终究所欠某信用社的告贷没有超越20万元,那么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就应当在20万元规划内承当确保职责。所以顾某、胡某等担保人就应当为告贷人王某所欠某信用社的12.5万元告贷承当确保职责。
另一种定见以为,已然借、贷、担保三方约好最高债款额为累放额,也便是说告贷人在必定时刻内不管向告贷人发放多少次告贷,也不管告贷人归还多少告贷,发放告贷总额不得超越约好的限额。此定见将最高债款额了解为“债款发作额”。本案中,某信用社第一次发放告贷19万元,在今后发放告贷时,应在20万元限额内发放,也便是说,今后最多只能再发放1万元告贷,而某信用社却超量发放告贷9万元,超量部分担保人不该承当确保职责而只应对12.5万元之中的3.5万元承当确保职责。
笔者以为第二定见既契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又不违反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则,是正承认见。由于告贷、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确保告贷合一起,约好最高债款额为“累放额”即“发作额”,那么,作为告贷方某信用社就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在20万元以内发放告贷,而不该当在第一次发放19万元之后,再次向告贷人发放10万元。某信用社前后累计发放告贷29万元,超越约好额9万元,那么担保人对此超出部分的告贷不该当承当确保职责,而应由告贷人承当职责,担保人仅对告贷人未能归还的12.5万元之中的3.5万元承当确保职责。
经过这两种定见比较,将“最高债款额”约好为“债款余额”,担保人应承当12.5万元的担保职责。而将“最高债款额”了解为“债款发作额”,担保人则承当3.5万元的担保职责。而关于告贷人某信用社来讲,假如按合同约好,仅在20万元之内向告贷人发放告贷,到期满之日,告贷人仅有3.5万元告贷未能归还,这关于告贷人仍是担保人归还此告贷都不会有什么太大的困难,一起也有利于某信用社假贷资金回笼,防止人、财、物的糟蹋。反之,告贷人则有12.5万元告贷资金不能归还,无形之中,增大了担保人折确保职责。所以说,“将最高债款额了解为“债款发作额”愈加有利于金融假贷资金的安全工作,对借、贷、担保三方有百益而无一害。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额确保的相关规则,将“最高债款额”清晰规则指的是“债款余额”,是从全国金融体制改革与开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局考虑而拟定的。但我国现在金融体制并不非常健全,有些银行工作人员不按规章制度就事,对告贷人、担保人的经济才能、资历不严厉检查,乃至违法乱纪,严峻不负职责;有些告贷人精于投机,用银行资金进行周转,在无力归还告贷时转嫁偿贷危机,乃至与告贷银行歹意勾结,将担保人陷于晦气位置,然后构成国有资产丢失,构成许多不稳定要素。
归纳考虑多方利害关系,在近必定时刻内,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确保告贷合一起,将最高债款额约好为“债款发作额”较为适合。
(二)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中的“确保期间”问题。
在金融告贷担保实践中当事人对确保期间的约好存在着无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现象。详细体现为:约好确保期间超越告贷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约好确保期间早于或等于告贷债款实行期限;约好确保期间为至债款归还之日等几种情况。这对债款人何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力构成困难。为此《担保法》若干问题解说规则:告贷人与确保人清晰约好确保期间的,应当履行约好期间。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对确保期间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如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约好有确保人清偿期限的,确保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好债款归还期限的,确保期间自最高额确保停止之日或自债款人收到确保人停止确保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
确保期间是最高额确保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借、贷、担保三方应引起高度重视,正确了解确保期间的概念,严厉区别确保期间与债款发作期间的含义,精确合理承认确保期间的起止时刻,以防止呈现确保期间无约好或约好不清晰而导致的晦气结果,一起有利于债款人及时主张权力,确保假贷资金及时安全回笼,削减金融危险。
(三)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中“决算日”的承认问题
“决算日”是最高额确保特有的概念,因最高额确保所担保的是必定时刻内接连发作的不特定债款的终究余额,这个时刻点便是决算期或决算日,其法令功用在于承认债款余额即最高额确保人应当承当的确保数额。
“决算日”或“决算期”日前还仅仅学者进行学术讨论时所运用的名词,我国法令并未直接规则或选用“决算日”或“决算期”,决算日到底是哪个时刻点呢?依据《担保法》解说第二十三条规则,最高额确保的不特定债款承认后,确保人应当对最高额极限就必定时刻接连发作的债款余额承当确保职责。由此规则,能够了解为:“最高额确保的不特定债款承认之日”即为决算日也便是“债款余额的承认之日”。债款余额的承认包含两方面:一是债款发作的承认,即今后不能再发作新的债款,二是债款清偿的承认,即在主债款期满后没有归还,构成承认的债款,因而,在最高额确保合同中只要在这两方面都承认的情况下,债款余额才干终究承认。在最高额确保条件下假如一笔主债款没有约好还款期限就不能终究承认债款余额,如某银行、A公司、B公司签定了一份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最高债款额为1200万元,告贷期间为一年从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每月给A公司发放告贷100万元,由B公司供给担保。合同签定后,某银行每月发放告贷100万元给A公司并出具欠据,期限为一年。告贷期间届满即直至2000年12月31日,银行共为A公司发放告贷1200万元。至2001年10月,A公司尚欠某银行1100万元。此案应怎么承认其决算日呢?从决算日的功用体现之一,债款发作的承认含义上说,2000年12月31日即为“决算日”,也便是说今后不再发作新的债款,而从另一体现债款清偿的承认来讲,即主债款没有归还,构成承认债款,“决算日”则为2001年12月31日,即为终究一笔主债款清偿期。这对承认“决算日”或“决算期”构成必定的困难。从一般金融事务实践中,告贷的清偿期大多把握在一年为宜,一般不会影响诉讼时效,笔者以为此案的“决算日”或“决算期”定为2002年1月1日较为适宜,由于这样即处理了不会发作新的债款,又满意了终究一笔主债款清偿期届满,还不会导致其它主债款超越诉讼时效。为此,借、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确保告贷合一起,应当充分考虑告贷期间及方法,考虑到每笔主债款的清偿期限,以便及时承认决算期,确保债款的及时完成,削减金融胶葛。
(四)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上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力人在法定时刻内不行使权力,就会损失恳求人民法院维护其民事权益的法令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力人恳求人民法院维护其权力的有用期限。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力人损失了法令维护的实体含义上的诉讼。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则,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二年)、特别诉讼时效(一年)、最长诉讼时效(20年)。而告贷胶葛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告贷合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为有用的诉讼时效期间,而告贷担保合同是告贷合同的从合同,故其诉讼时效在一般情况下,随告贷合同胶葛案子而定。
作为担保合同的特别类型――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该怎么承认其诉讼时效呢?有一种观念以为:最高额确保下可能发作多笔债款,每一笔债款的实行期又各不相同,因而,最高额确保下的每一笔主债款的诉讼时效应逐笔核算。另一观念以为最高额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要比及决算日后一致核算,逐笔核算诉讼时效不契合最高额确保合同的特征。
小编以为第一种观念疏忽了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所独有的法令特征,过火强调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而第二种观念虽契合最高额确保合同的法令特征,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但此观念缺少直接的法令规则,因而,在实践上面临着与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则相冲突的法令危险。笔者主张在详细金融事务操作中,在最高额确保合同中的每一笔告贷的发放时,应考虑将来诉讼中可能会遇到的诉讼时效等问题,尽量缩短发放期间和清偿期限,一般把握不超越一年。别的主张金融机构的监督部门对最高额确保合同的告贷人及担保人的运营情况、偿贷才能、资金运用情况等,每半年进行核对、监督,对债款余额每一年进行一次核算,并经借、贷、担保三方承认这样不只能够处理诉讼时效问题,并且能够使合同各方有用地把握事务规划,并将事务规划把握在必定的规划内。以上是听讼网小编对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的浅显知道与了解,有许多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