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需要重新询问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00:02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案子进行检查时,发现案子的依据不足或许不充分的,能够将案子退回公安机关进行弥补侦办,弥补侦办准则表现了司法的公正性,那么弥补侦办需求从头问询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答复。
一、弥补侦办需求从头问询吗
公安机关进行弥补侦办时要不要从头讯问,由公安机关自行决议,关于讯问的问题法令是没有规则的,由公安机关自行决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能够要求公安机关供给法庭审判所必需的依据资料;以为或许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则的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景象的,能够要求其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作出阐明。
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关于需求弥补侦办的,能够退回公安机关弥补侦办,也能够自行侦办。
关于弥补侦办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弥补侦办结束。弥补侦办以二次为限。弥补侦办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从头核算检查申述期限。
关于二次弥补侦办的案子,人民检察院依然以为依据不足,不符合申述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申述的决议。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的侦办人员担任进行,讯问的时分,侦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关于不需求拘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传唤到犯罪嫌疑人地址市县的指定地址或许到他的住处进行问询,可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分,应当首要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说有罪的情节或许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关于侦办人员的发问,应当照实答复。可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回绝答复。
4.关于被拘留、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拘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一旦发现不妥拘留、拘捕的,应当当即开释。并发给开释证明。
5.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聋哑等犯罪嫌疑人有特别的要求。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告诉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有知晓聋哑手势的人参与,而且将这种状况记明笔录。
6.讯问犯罪嫌疑人,制止刑讯逼供和以要挟、诱惑、诈骗以及其他不合法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我国严厉制止选用不合法办法取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定见的解说》第61条的规则:凡经查验的确归于选用刑讯逼供或许要挟、诱惑、诈骗等不合法办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被告人供述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和责任
1、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与案子有利害关系的侦办机关担任人、案子受理人员、判定人、翻译人员逃避。
2、犯罪嫌疑人承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许被采纳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提 出书面或许口头请求,要求延聘律师,也能够托付其家族、法定代理人或单位代为延聘。
3、犯罪嫌疑人对侦办人员的发问应当照实答复,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回绝答复的权力,有为自己作无罪或罪轻辩解的权力。
4、犯罪嫌疑人有知晓公安机关用作依据的判定结论的权力。假如对判定结论有贰言可提出请求,经同意,能够弥补判定或从头判定。
5、犯罪嫌疑人在承受讯问中有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力。
6、犯罪嫌疑人关于公安机关采纳强制措施超越法定期限的,有要求免除强制措施的权力。犯罪嫌疑人关于侦办人员侵略公民诉讼权力和人身凌辱的行为,有提出指控的权力。
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弥补侦办需求从头问询吗
公安机关进行弥补侦办时要不要从头讯问,由公安机关自行决议,关于讯问的问题法令是没有规则的,由公安机关自行决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能够要求公安机关供给法庭审判所必需的依据资料;以为或许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则的以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景象的,能够要求其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作出阐明。
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关于需求弥补侦办的,能够退回公安机关弥补侦办,也能够自行侦办。
关于弥补侦办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弥补侦办结束。弥补侦办以二次为限。弥补侦办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从头核算检查申述期限。
关于二次弥补侦办的案子,人民检察院依然以为依据不足,不符合申述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申述的决议。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的侦办人员担任进行,讯问的时分,侦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关于不需求拘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传唤到犯罪嫌疑人地址市县的指定地址或许到他的住处进行问询,可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分,应当首要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说有罪的情节或许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关于侦办人员的发问,应当照实答复。可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回绝答复。
4.关于被拘留、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拘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一旦发现不妥拘留、拘捕的,应当当即开释。并发给开释证明。
5.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聋哑等犯罪嫌疑人有特别的要求。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告诉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有知晓聋哑手势的人参与,而且将这种状况记明笔录。
6.讯问犯罪嫌疑人,制止刑讯逼供和以要挟、诱惑、诈骗以及其他不合法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我国严厉制止选用不合法办法取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定见的解说》第61条的规则:凡经查验的确归于选用刑讯逼供或许要挟、诱惑、诈骗等不合法办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被告人供述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和责任
1、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与案子有利害关系的侦办机关担任人、案子受理人员、判定人、翻译人员逃避。
2、犯罪嫌疑人承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许被采纳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提 出书面或许口头请求,要求延聘律师,也能够托付其家族、法定代理人或单位代为延聘。
3、犯罪嫌疑人对侦办人员的发问应当照实答复,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回绝答复的权力,有为自己作无罪或罪轻辩解的权力。
4、犯罪嫌疑人有知晓公安机关用作依据的判定结论的权力。假如对判定结论有贰言可提出请求,经同意,能够弥补判定或从头判定。
5、犯罪嫌疑人在承受讯问中有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力。
6、犯罪嫌疑人关于公安机关采纳强制措施超越法定期限的,有要求免除强制措施的权力。犯罪嫌疑人关于侦办人员侵略公民诉讼权力和人身凌辱的行为,有提出指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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