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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程序之七:计算职工法定补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08:06

(1)应当付出经济补偿的景象。依据《劳作合同法》第46条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①劳作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则向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并与劳作者协商一致免除劳作合同的;③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④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⑤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景象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则停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⑥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则停止劳作合同的;⑦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2)经济补偿金的核算。
经济补偿金核算的最基本的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经济补偿金亦是据基数和年限进行分段的。
①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因为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以下简称“曾经的规则”)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约束,而《劳作合同法》第47条第2款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劳作者月薪酬高于用人单位地点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3倍的,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规范按员工月平均薪酬3倍的数额付出,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越12年,简而言之为“3倍 12月封顶”。因而,在不同状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有所不同:
A假如劳作者的月平均薪酬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员工月平均薪酬3倍,经济补偿金的核算基数按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免除或停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薪酬确认。
B假如劳作者的薪酬契合《劳作合同法》规则3倍封顶的景象,按员工月平均薪酬3倍确认基数,一起实施封顶核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作合同法》实施之日起核算,《劳作合同法》实施之前的作业年限仍按曾经规则的规范核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②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则,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1年付出1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核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曾经的规则”和《劳作合同法》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曾经的规则”对法定景象进行12个月的年限封顶,而《劳作合同法》只要在“基数”契合封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所以只需看基数封顶状况即可。即,假如《劳作合同法》规则应当付出经济补偿金,一起也不归于曾经规则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越劳作者12个月的薪酬收入”景象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核算;假如《劳作合同法》规则应当付出经济补偿金,但归于曾经规则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越劳作者12个月的薪酬收入”景象时,《劳作合同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年限要依照曾经的规则核算;2008年1月1日后的作业年限依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并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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